如何界定居住区公共设施的产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2:31:03 410 人看过

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小区的产权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居住区公共设施产权界定不明确。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质疑。

过去,城市居住区的房屋产权一部分归房管部门所有,另一部分归非房管单位所有,即大部分产权属于公房。住宅区的公共设施一般由房屋委员会拥有和管理。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小区的产权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居住区公共设施产权界定不明确。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疑问。开发商从国家购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了住宅区。为了使小区业主的生活舒适方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商必须建设若干平方米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学校、幼儿园、各类商业楼宇等,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业主,收回住宅区全部投资,实现盈利。多数业主购买的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的价格结构不仅包括房屋本身的面积,还包括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因此,住宅小区的业主也是公共设施的业主。虽然他们的房产证上没有注明,但应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予以肯定。根据建设部《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精神,

[公共建筑产权由业主委员会处理],住宅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是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由产权人代表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产权由业主管理委员会处理,业主管理委员会是大多数业主的代表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时,将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公司不仅可以直接向业主收取管理费,还可以从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运营管理和提供综合服务中获得其他收益。公共建设设施的经营收入由业主控制,因为公共建设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大多数业主,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该用公建综合设施经营服务收入中的大部分来弥补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部分,因为此时,大多数业主已经将公建收入的一部分(如可以转让的部分)转移出去了(出租)给物业管理公司。因此,广大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应该明白,小区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产权不属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等组织和个人。它们只能属于小区所有业主自己,应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大多数业主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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