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连续的要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5:53:23 401 人看过

(一)票据各项背书为形式上有效的背书

关于票据背书连续是指背书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的连续,各国有着不同的规定。在日内瓦公约以及《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法公约》中,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即构成背书连续。英美票据法实行实质上连续的制度,票据上背书的签章存在伪造签章时,将构成背书的不连续,其后取得票据的人不能成为持票人.我国《票据法》实行的是形式连续制度。背书连续是以形式连续与实质连续为标准,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和风险负担原则。形式连续的判断标准,更有利于持票人的利益与票据流通性的保护,并且形式连续的判断标准与背书连续的推定效力是一致的。所谓形式上有效是指有关背书具备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票据背书所应该具备的必要形式。

如果欠缺票据法上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如欠缺背书人的签名,或在数人共同享有有关票据权利时,欠缺全体票据权利人签名,或在法人进行转让背书时欠缺法定代表人签名都属于欠缺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的情况,有关的背书都应该因此被视为无效的背书。至于欠缺被背书人名称时是否绝对无效的问题值得探讨。我国立法不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根据标准的文义性,欠缺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应该是无效的背书,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49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27条和第30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空白背书下文有详述)此外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有票据法上没有规定的事项,或甚至记载票据法上所禁止记载的事项,如附条件的背书记载,或记载有免除担保付款文句时,根据各国票据立法的规定,该有关记载被视为无记载,并不影响有关背书的形式效力,因此也不影响票据背书的连续。

(二)连续背书的当事人签章在形式上前后衔接

连续背书的当事人签章在形式上前后衔接,就意味着第一次背书时的背书人必须是收款人,而被第二次背书时的背书人则是第一次背书时的被背书人。依此类推,即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一定是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如:甲—乙,乙—丙,丙—丁,这样的票据背书就是连续背书。我们可以看出,票据背书共发生了三次,第一次背书中的甲被看作是第一次背书人,是票据上所记载的收款人,被背书人乙是第一次接受票据转让的人。在第二次背书中,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乙成为转让票据的背书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新的被背书人丙。同样,在第三次背书过程中,第二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丙又成为背书让票据的背书人,被背书人丁成为最后的持票人。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连续的背书,在每次背书过程中,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都成为持票人并且成为下一次背书中的背书人,依次衔接,中间没有断层,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三)连续背书的当事人签章应具有同一性

签章的同一性是指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与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的名称在形式上应当一致。这种一致是绝对的还是公认一致,对此各国立法有不同的确认原则,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采用绝对一致的有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前背书之被背书人与后背书之背书人须具有同一性。前背书之被背书人如使用方形印章,则后背书之背书人亦应使用同一之方形印章,否则姓名或名称虽然一致,尚不能认定前背书人与后背书人系同一人。大多数国家则采取的是公认一致的原则,即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名称与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的签章并非绝对相同,甚至形式上不同,只要从一般公众的角度的理解,公认二者是同一当事人,也构成背书的连续。

例如,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记载为简称北京市工商银行,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记载为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一般不会使人误解;但简称的海尔公司与全称的青岛海尔集团公司,则有可能使一般公众误以为是两个公司,从而导致背书不具有连续性。

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的实践情况,对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签章同一性问题应该区分法人与自然人采取不同的原则来确认。因为我国票据法在规定法人和自然人的签章上就采取的是不同的规定,对于法人或单位则要求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而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对单位或银行名称的记载,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对于自然人则只要求签本名或盖章,即本名是被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认可的身份证件姓名。]由此得知,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实质上是对于法人和单位实行的是公认的一致原则,只要其简称是规范化,不会让公众产生误解就应当认定其背书具有同一性。而对于自然人,因为在我国不同的自然人使用完全相同姓名的情况经常出现,而且一个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名字的现象也是大量存在的,如果允许以不同的别名、笔名来记载票据的背书,将会导致辨认身份上的困难,因此应该采取严格的绝对一致的原则,只有签章完全一致时才能认定其背书的连续性,否则将导致背书的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付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2日 13: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票据背书相关文章
  • 票据背书和票据背书连续性的概念及分类是什么
    票据背书的连续性通常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具有不间断性(注:见我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即在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的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一般的票据法都不限制票据的流通,因为通过流通,票据的多种经济职能才能在更大空间里发挥,对一国经济发展起积极的推进作用。而票据流通的方式只有背书和直接交付两种:记名式票据必须依背书而转让;无记名票据可直接交付转让。在这两种转让方式中,直接交付更方便,但不甚安全,因为转让人没有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最后的持票人一旦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不能向转让人行使票据权利。基于此,票据法在追求方便使用票据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安全使用票据的问题,不少国家如奉行日内瓦票据法律制度
    2023-05-31
    252人看过
  • 票据背书和票据背书连续性的概念及分类是什么
    票据背书的连续性通常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具有不间断性(注:见我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即在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的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一般的票据法都不限制票据的流通,因为通过流通,票据的多种经济职能才能在更大空间里发挥,对一国经济发展起积极的推进作用。而票据流通的方式只有背书和直接交付两种:记名式票据必须依背书而转让;无记名票据可直接交付转让。在这两种转让方式中,直接交付更方便,但不甚安全,因为转让人没有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最后的持票人一旦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不能向转让人行使票据权利。基于此,票据法在追求方便使用票据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安全使用票据的问题,不少国家如奉行日内瓦票据法律制度
    2023-05-31
    380人看过
  • 汇票背书连续
    汇票背书
    1、概念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其背书应当连续。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到最后持票人也是最后的被背书人,除第一次背书,背书人为收款人外,其后背书,均以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背书的背书人,且相互连接而无间断。2、效力对持票人的效力,主要是证明的效力。只要汇票背书是连续的,持票人不需另行提出任何证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如背书形式上不连续,但实质上是连续的,即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必须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不连续时,持票人只能行使追索权或利益返还请求权。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负有查验背书是否连续的责任。付款人在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付款,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付款人负责。3、认定背书连续的认定,应遵循下列原则:首先,各次背书在形式上均为有效。这里仅以形式要件为标准,不管
    2023-05-01
    85人看过
  • 背书不连续的票据是否有效
    背书不连续的票据有效。票据法律相关解释中对此类情况作了解释,应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处理:1、如背书不连续,背书不能更改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依据民法规定,向有关当事人行使民法上的债权。2、如出现因记载事项不规范、不完整而导致背书不连续的,可以由原记载人更改记载事项,使之连续,再行使票据权利。这种情况还是比较普遍存在的。背书不连续是指票据转让的背书形式在背书人签章或被背书人名称填写等项上欠缺及前后顺序的不衔接。背书不连续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书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书人不是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没有签章;未书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等。在当前票据操作业务中最常见的是背书人仅仅签章,而不书写被背书人名称。
    2023-05-01
    399人看过
  • 票据背书连续性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票据背书的连续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有不间断性。即在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的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及票据运作实务,认定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应从如下三方面进行:(一)各次背书在形式上必须有效所谓背书形式上的有效是指背书具备票据法上规定所应该具备的各项形式要件,其一是要求相关签章必须符合形式要件的法定要求;二是要求被背书人记载的规范,在票据法不承认空白背书的情况下,被背书人栏的记载必须完整。如果欠缺票据法上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如欠缺背书人的签章,或在法人进行转让背书时欠缺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有关的背书都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背书。至于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有票据法上没
    2023-05-01
    266人看过
  • 背书连续为首要、两无票据方可收
    背书审查首先要查看粘单上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加盖印章是否连续、准确,其次粘单背书权利应无障碍,票据要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一、第一背书为收款、出票不可现背书汇票背面左边下方,即第一个背书人签章处必须是收款人的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人章。出票人即付款人是不能在背书人签背书的,即不可在自已签发的汇票上背书。二、财务汇票专用章、不可出现托收章汇票在转让过程中,如背书人为企业,则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企业名称必须与抬头相符,不可有一字相差;如背书人为银行,则加盖汇票专用章即可。只有在托收过程中,才出现托收专用章。三、左上右下核背书、抬背不符需谨慎核实背书时,记住“左上右下”单位名称相符,以左边框的上方的企业名称与右边框下方企业财务专用章要相
    2023-04-05
    86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票据背书就是在可转让的票据后进行填写所接收票据单位的信息,加盖印鉴进行转让。 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 更多>

    #票据背书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3
      背书的连续性,是指票据上记载的背书,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开始到最后的被背书人,在票据背书形式上相互连接而无间断。即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的连续性是票据法有关票据权利转让的特殊要求。从票据的流通性来看,票据经过许多持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之手,最后的持票人由票据上的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而取得该票据的权利。票据法规定,所有背书必须为记名背书。背书的连续性在形式上表现
    • 如何确定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陕西在线咨询 2021-06-29
      背书的连续性,是指票据上记载的背书,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开始到最后的被背书人,在票据背书形式上相互连接而无间断。即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的连续性是票据法有关票据权利转让的特殊要求。 从票据的流通性来看,票据经过许多持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之手,最后的持票人由票据上的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而取得该票据的权利。票据法规定,所有背书必须为记名背书。背书的连续性在形式上表
    •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8
      应当连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9
      应当连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 汇票背书是否连续?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12
      应当连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