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的学者对老龄化的界定原有诸多的说法。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是将“老龄化”作为概念,以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7%或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10%,作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现在全球每10个人中,就有一个60岁以上的老人,而这个数字到2050年,将从1:9增加到1:5,世界老年人口将达到20亿。进入21世纪,老龄化社会成为世界趋势,并将伴随整个世纪。
国外发达国家的老年住宅
国外发达国家的老年居住,从一开始的推行社会养老以解决传统家庭养老沉重的家庭负担,到后期回归家庭来解决社会养老所面临的居住环境恶化的问题,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循环过程。
经过几十年的反复尝试得出,理想的老年住宅应该是允许老年人自由且独立地生活,并提供必要的协助,而不应该一切包办,否则反而会降低老年人的活动能力,加速老化进程。
发达国家在解决老年住宅问题上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让大多数老人仍住在自己家里,同时发展为老人上门服务的业务;二是适度发展老年公寓。按类型可分为普通型老年公寓、养老院型老年公寓和医护型老年公寓3种;三是个人支付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1986年,国际慈善机构(HTA)制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分类标准,将老年住宅的建筑模式,按照老年人所需社会服务支援的程度,划分为7种类型。各国在此基础上规定了本国的老年住宅建筑模式,其与该国对老年问题的政策、制度有关,也与其文化背景有关。
老年住宅特别是独立的老年公寓,兴起于北欧一些国家,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一些城市发展起来。下面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简单地介绍一下。
1.美国的老年住宅
美国的老年住宅是从1960年左右开始出现的。上世纪60年代,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老年人口的增加、家庭小型化和女性逐渐走入社会,同时国家在医疗、福利方面针对老年人推出一系列政策,使得老年住宅的市场需求明显提升。另一方面,美国的老年人一般不与子女同住,美国社会特有的种族犯罪问题,也使得老年人、特别是白人老人欲寻求一个远离社会的安全的居住环境。这样,在气候温暖的南方、西海岸,相继开发出一些大型的老年社区,规模从500户到70000户不等。
美国的老年住宅(SeniorHosing)按照不同的服务内容通常分为五种类型,独立生活住宅(lndependentLiving)、集中活住宅(CongregateHosing)、生活辅助住宅(AssistedLiving)、护理院(NrsingHomes)、特殊照顾型住宅(Alzheimer’sCare)。
2.英国的老年住宅
英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中,有92%还是居住在普通住宅内,老人在习惯的居住环境中可以得到基本的社区服务;有5%居住在老年社区内,以自立自理为主,同时享受较多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活动;另有
3%居住在养老院(老人之家)内,接受日常生活和医疗服务。
英国的老年住宅比较重视营造家庭氛围,以小型的居多。老年住宅的分类,比照美国老年住宅的称谓,按服务内容可分为以下四类:独立生活住宅、集中生活住宅、生活辅助住宅和养老院。
3.瑞典的老年住宅
瑞典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中,约有91.4%居住在普通住宅内,可以得到基本的社区服务;有5.6%居住在服务型住宅内,以自立自理为主,同时享受较多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活动;另有3%居住在养老院内,接受日常生活照料和医疗服务。瑞典各级政府针对老年人在养老金发放、住房补贴、免费医疗、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建立了较完备的养老保障制度。其住房政策以扶助老年人独立生活为目标,同时最大限度满足老年人长期居住在一个他们熟悉的地方和环境中的意愿。
瑞典老年住宅模式主要有:普通住宅、老年专用公寓、服务住宅和家庭式旅馆和老人之家。
4.法国的老年住宅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进入老年型社会的国家。居住在养老设施里的老人约占老年人口的6%,在欧洲国家中收养率最高。
在法国,住在普通住宅的老年人达94.5%,且绝大多数与子女分居,其中仅有5%为三代同堂。他们的生活照料由社区的家庭服务员提供从生活料理到医疗保健的多种上门服务。同时,社区的老年俱乐部丰富了老人的业余生活。法国的养老设施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种:生活辅助住宅、老年公寓、护理院和疗养院。
5.德国的老年住宅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由国家设立养老保障的国家。德国的老年住宅模式大致分作社会住宅体系和养老院体系两种入住养老院体系的老年人约占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5%。上述两种体系通常毗邻建设,以共享服务设施和医疗设施。
老年人的居住模式根据其身体健康状况大致作如下划分:社会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和将老年公寓、养老院和护理院的功能组成一体综合运作的机构,能够使老年人随年龄的增加、身体状况的弱化,仍得到连贯的生活照料服务。这种模式得到政府的大力倡导。
6.日本的老年住宅和高龄者设施
日本不仅是亚洲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而且是世界上人均寿命最长的国家。日本自1970年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已经在这30多年来,针对老龄问题以及老年人的居住问题,参考上述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实例及经验教训,作了各项尝试、借鉴、探索和不懈的努力。
日本提倡老年人和家人住在一起,居住在普通住宅的老人占94.6%。日本的养老模式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同时,又注重本国孝敬老人的传统,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医疗保健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障体系。
在日本把老龄设施统称为高龄者设施,大致分为如下八大类。
护理老人福利设施(特别养护老人之家)、介护老人保健设施、介护疗养型医疗设施、护理院(CareHose)、养护老人之家、生活援助小规模老人之家、全自费老人之家和面向高龄者的优良租赁住宅。
适合中国现状的“在宅养老”的养老模式
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经验,提出适合中国现状的“在宅养老”的养老模式。这里所谓的“在宅养老”,不同于普通的居家养老,而是指老年人居住在自己或子女的住宅中,但并非由家庭成员来承担全部的养老责任,而是采取社会化服务的方式解决经济保障这一主要养老责任,建立一个处于社区中心的特别设施,以解决大部分的生活照料甚至精神安慰的责任。这个特别设施我们可以称之为“特别养护老年公寓”或者“老年会所”,它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的衣食住行及保健护理,也可以接待老年人短期或长期的居住,并为社区内健康的老年人提供就业、交往与娱乐活动的机会和场所,尊重老人的经验,发挥老人的余热,创造一个和谐的、亲情的、健康的、以人为本的养老环境。
当今养老模式已经开始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化养老过渡,探索介于福利设施与家庭养老之间的新型养老设施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遗憾的是,中国在
1999年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新建、改建了不少养老院、老年公寓,还有新开发的养老社区、退休养老家园等等,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符合上述新型“在宅养老”模式的设施、社区还没有出现。尽管有些设施、社区已经提出了部分的类似概念,但是,如何将其实现、如何形成系统化……在设计、运营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与完善。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教训,能使我国在尚不富有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这一无可选择的条件下,少走些弯路。(作者:北京赛阳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晓征)
-
中国老龄化及退休年龄政策调整:新情况新问题
449人看过
-
当事人的国籍问题及居住地问题
355人看过
-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其年龄规定
235人看过
-
发达国家技术移民政策及其影响
353人看过
-
见闻:国外的老年居所什么样
405人看过
-
国家对养老问题的态度和措施
243人看过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 通常情况下,即使夫妻双方仍然同住于一个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这种情况如果满了两年,那么在法律上即可认定为夫妻分居。 在法定分居情... 更多>
-
-
-
在中国一方住在国外; 国外离婚的诉讼问题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
国家征用建筑物对承包土地的补偿问题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7《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征收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