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等同论的悖论困境:商人与商事主体关系的再定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8:02:48 198 人看过

(一)再定位的分析路径

1.商人内涵和价值功能的再分析

商人的概念之所以经常被视为商事主体的互换概念,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我们对于商事行为本身界定的模糊性上;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商事行为的实施主体由商自然人逐渐向商事组织体转向,商人作为商自然人阶层的指代功能被慢慢淡化。目前也有学者主张弃用商人这一概念,认为商人在传统商法中处于核心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这种状态日益演变为商法的弱点,甚至成为致命的弱点[15]。还有学者认为,商人的概念是存在于近代商法中的概念,现代商法中则不宜使用[7]。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商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和价值。

从商法发展的历史沿革来看,虽然在19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的普遍商化,参与商事活动的主体大大增加,法律不宜再以主体身份来为商人提供特殊保护,商人的传统特权受到了根本性的动摇,但商人的概念在商事法律中并没有随着商事活动的现代化发展而被弃之不用。最典型的例证莫过于1998年6月22日德国议会通过的《德国商法典》修正案。这个修正案所修整的对象是颁布于1897年5月10日,并于19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德国商法典》。在该修正案的起草过程中,虽然有人对现代商法的本质和调整对象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修正案还是坚持了德国商法固有的商人主义体系,并对商人的概念作了简化,强调了商人的商事营业体的本质,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商人的概念[16]。可见,商人概念在现代化的商法立法中,依然具有核心的地位,其内涵和法律价值功能仍然值得我们去分析和探索。较之一般的商事行为主体而言,商人的本质——商事经营体——具有独特的区别功能。也就是说,商事营业体的本质凸现了商人这类主体必须是具有持续性和营利性的商事营业体。在这个意义上,商事活动相对于一般的民事活动而言,是一种具有较严密规则和细致技术的交易活动。在商事行为不能被商人所垄断的商事交易现代化时代,正是因为有了商人的概念,才能将商人的商事行为和一般民事主体从事的商事行为区别开来,从而为商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制度设计奠定理论基础。

2.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和外延范围的再分析

商事行为是商事法律规范的规制中心,对其界定的规则和思路也是分析商事主体本质内涵与外延的逻辑理路。关于商事行为的界定,本文亦赞同采用折衷主义的界定原则,应同时关注商事行为自身的性质和实施者的身份,以免陷入商事行为与商事主体循环定义的怪圈而无法真正揭示商事行为的本质。有学者也立足于商事交易的实际状况提出,我国商法体系之下的商事行为与传统的商事行为相区别的特征在于:商事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商事行为表现为营业行为与投资行为;商事行为主要是商事主体实施的行为,但一般民事主体也可以成为商事行为的实施主体[17]。我们暂且不论该区别分类的周延性,但可以说,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参与商事交易的普通民事主体,的确不都是商人。商人是从事商事经营行为的人,而商事主体则是受商法调整、参加商事法律关系的任何人。同样性质的行为,无论是商人实施,还是一般民事主体实施,在私法的范畴内,没有必要人为地机械地进行区分。否则,就无法解释普通的民事主体参与证券、保险和金融等商事活动而受商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现实状态。因此,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在于其营利性而非营业性,其外延范围既包括从事商事经营的商人,也包括参与商事交易的普通民事主体。这也就可以说,商事主体、商事行为主体和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外延范围上具有一致性。

(二)具体结论——包含而非等同

通过上述对商人内涵和价值功能的再分析以及对商事主体本质属性和外延范围的再分析,我们可以在理论和逻辑上得出符合商事交易现实的包含论:商人是从事商事交易的商事营业体,商事主体则是受商法调整、参加商事法律关系的任何人,商事主体是商人的属概念,两者在范围上是包含而非等同的关系。这种定位明确了商事主体的本质在于营利性而非营业性,揭示了普通民事主体参与商事交易的行为也是商事行为的基本事实,这也与商人的商事营业体本质——持续性地从事营业行为——相对应,使抽象的理论能够诠释具体鲜活的商事交易之实践,从而走出等同论所带来的逻辑悖论之困境。进而言之,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之下,我们需要根据商事交易的现实状况,对商法学的部分传统概念和理论作出新的内涵界定和价值重构,使其能够更好地揭示商事交易的本质和规律,从而有助于商事立法的体系化建构和商事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更好地实现商事法律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和保障功能。

注释:

作者简介:华德波(1976-),男,河南南阳人,西南政法大学2008级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基本理论、公司法和证券法。

[1]王保树,朱慈蕴.寻找商法学发展的足迹——关于2007年商法学研究的研究[J].中国法学,2008,(2):166.

[2]范健.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0.

[3]赵万一.商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4]林嘉,邢海宝,姚欢庆.外国民商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74.

[5]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83-284,319.

[6]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61.

[7]苗延波.中国商法体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88,187.

[8]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商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69.

[9]金邦贵译.法国商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73-74;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53.

[10]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53-154,153、156.

[11]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19-320;赵中孚.商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23;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54.

[12][美]罗斯科庞德.沈宗灵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26.

[13][德]C.W.卡纳里斯.杨继译.德国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

[14]柳经维,刘永光.商法总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158.

[15]范健,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56.

[16]邵建东.德国商法最新修订评析[A].商法论文选萃[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26-142.

[17]范健,王建文.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00.

《河北法学》2011年2月第29卷第2期

学界对于商人与商事主体关系的等同论

在我国商法学界的众多论著中,商事主体(也称商主体)和商人的概念基本上是在同一语义上使用的:商事主体即商人,商人即商事主体。换言之,学界将商人和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等而同之,本文称之为等同论。我们可以通过诸多学者对两者的典型定义来追踪其逻辑理路和基本内涵,比较有代表性的表述如下:我们认为,商人又可称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2]简言之,商事主体是商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归属者。传统商法典中,称商事主体为商人。[3]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称为商人。它是指具有商事能力,即特定营业范围内商法上的资格,也即是法律为了对从事赢利性营业活动所加资格限制而在民事能力的基础上有商法赋予的商事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4]上述界定都是在等同的层面上使用二概念的(注:对商事主体与商人的概念进行表述和界定的论著很多,其观点基本上都大同小异。另可参见顾功耘:《商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0页;赵中孚:《商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25页;覃有土:《商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5页;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36页等等。)。

尽管目前我国商法学界对商事主体概念的界定和解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学者们是基本沿袭民事主体概念的定义思路,把商事主体概念与商事法律关系概念联系在一起,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定义商事主体。相对于民事主体而言,商事主体除了应具备民法中有关民事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征之外,还必须具备特殊的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外,商事主体是否必须以依法设立为条件,商事主体是否一定具备营业性等问题,理论界还存在争议。但总的来说,这些争议并没有影响到研究者从法律关系的视角对商事主体进行界定。与此同时,许多研究者将商事主体的营业性视为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并将商人的概念和商事主体的概念等而同之。等同论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其至少导致了两个逻辑悖论:在商事理论上的逻辑悖论——商事主体相对于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背离;在商事实践中的逻辑悖论——商事主体相对于商事行为主体的背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7日 23: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垄断相关文章
  • 论股利权与股权的关系
    1、股利权与股权的关系股东拥有公司的股份,即可以享有一定的企业股利。股权转让可以先分红后转让,也可以不分红直接转让。这一点相对简单,不需要折算净资产对应的股权价格如果是不分红直接转让的,除了实收资本外,按照净资产和其他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计算股权价格是公平的。但这有点麻烦。净资产易于处理(可评估)。关键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资产评估的基准日和交割日并不同时。交货日期晚于评估基准日期。这涉及到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根据转让的交割日期重新计算股权价格。总之,股权转让必须首先得到各方的同意,只有在各方都合适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后的交易才能成功,股东以股东身份对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东权利。因此,股权转让所包含的权利是股东权利的全部内容:1.发行股份或其他股权证书的权利;2.转让股份的权利;3.股东临时或自行召集会议的权利;6.监督、表决
    2023-05-02
    496人看过
  • 论知名商品的认定与保护
    贵州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老干妈”)诉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老干妈”)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而尘埃落定。但是由于该案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损害赔偿的计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辩事由、权利与利益的冲突等多方面的问题,而使得该案显得尤为复杂。该案的关键所在还是在于权利冲突的问题。此案的权利冲突涉及两个外观设计之间的权利冲突,也涉及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之间的冲突,还涉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之间的冲突。但是由于此案的案由是不正当竞争,因此,权利冲突主要体现在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上,而不是其他两种权利的冲突。从这个角度讲,我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非常成功的,没有过多纠缠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冲突,主要考虑贵州老干妈的产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从而认定其是否享有的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法益。当然,法院也并非没有考虑湖南老干妈获得外观设计专
    2023-06-08
    328人看过
  • 论无罪过事件的体系性地位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我国早期的刑法教科书将刑法的这一规定称为意外事件。[1]此后,我国学者姜-伟指出:不可抗力的行为人往往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无法避免。对这种意料之中的事件称为意外事件显然是不贴切的。其实,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可以统称为无罪过事件,应该分别加以说明。[2]应该说,这一论述是言之有理的,后来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现在,我国刑法教科书大多均将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通称为无罪过事件。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把无罪过事件作为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因而不构成犯罪的排除事由,从正反两个方面确认了我国刑法中的罪过原则。这一结论,从刑法第16条关于无罪过事件的规定来看,是具有法律根据的。然而,从法理上来看,这一结论
    2023-06-14
    314人看过
  • 温哥华:“反扩散”的悖论
    在温哥华最新开工的一个住宅项目中,开发商骄傲地宣称他们在倡导一种“没有折衷的生活”。事实上这座城市具备吸引人居住的一切优势和其他城市想要的东西:安全、活力、市中心的繁华、娱乐项目的丰富……几乎每个小时都让人有兴致享受生活。从远方看,特别是从空中看,温哥华的市中心无异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大都市的市中心:林立的高楼聚集在一块小小的半岛上,密集而狭窄。然而从近处看,才会发觉这个城市与其他地方的不同:鳞次栉比的大楼全是公寓,这里的市中心竟几乎完全是一个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居住区。作为加拿大第三大城市,温哥华拥有58万人口,其中10万人居住于市中心的高楼大厦中。温哥华地处地广人稀的北美,却与香港和里约热内卢的城市形态和居住密度极其相似。尤其在过去15年间,温哥华的居住模式变化翻天覆地。从1991年开始,温哥华市政府重新制定了城区划分法律,为了吸引居民往市区迁移,他们提出了自称为“居住
    2023-06-10
    120人看过
  • 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上)
    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应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应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蓝图。关于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理论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由于原苏联法学带到我国的传统的法学观的影响,我国法学界对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少有异议,但对环境资源法是否能够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则一直存在不同看法。随着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与成熟,近几年来法学界越来越认识到环境资源法学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的重要意义。例如,《法理学》[3]认为: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在调整对象上,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事实上,环境法规范大部分都是由技术规范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成,本来就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但是,仍然有些学者对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持怀疑、否定态度,致使我国环境资源法学迄今还没有形成比较公认的具有学科特色的基本
    2023-04-28
    314人看过
  • 新劳动法“维护懒人”的悖论
    把经济搞垮的原因,不是因为没有自主技术和品牌而在竞争中被击垮,不是因为贫富差距过大以至于内需不振,也不是因为环境不堪重负而崩溃,而仅仅是因为劳动者的权利稍有增加,这倒是一个非常新鲜的说法。日前,经济学家张五常在其博客发表了题为《新劳动法的困扰》的文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新劳动法的经济效应,提出,无固定期合同将维护懒人,有可能让打短工更普遍,严厉执行新劳动法反而会大幅增加失业率,把经济搞垮。博文甫一面世,舆论哗然。(12月24日《新快报》)把经济搞垮的原因,不是因为没有自主技术和品牌而在竞争中被击垮,不是因为贫富差距过大以至于内需不振,也不是因为环境不堪重负而崩溃,而仅仅是因为劳动者的权利稍有增加,这倒是一个非常新鲜的说法。如果这个逻辑可以成立,那欧美发达国家的经济早就该垮了,因为类似的规定早在上个世纪就出现在他们的劳动法规中,而我们的近邻日本采用的终身雇佣制也并没有妨碍其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
    2023-06-05
    485人看过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悖论
    车子撞了人,赔偿别人损失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最近笔者走访交通事故处理民警时,却了解到交通事故处理中,还有以下几种有违人情公理的怪现象。一是同命不同价。在交通事故中,同样一起死亡事故,城里人要比农村人赔偿金额多出三倍;二是同车命同价。农村人与城里人同乘一辆车,如果出了车祸,这时农村人赔偿金额就会和城里人一样;三是同样的一起交通事故,人民法院调解的赔偿金额要高于公安交管机关行政调解。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事故民警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根据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度是以公民上年度的收入与支出情况来定的。城里人比农村人的收入要高一些,支出也大一些,所以赔偿金额不一样;而农村人与城里人同乘一台车发生了车祸,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农村人就可借城里人光;至于人民法院调解时赔偿额高,是因为人民法院对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调解时有精神损
    2023-06-08
    375人看过
  • 季卫东:量刑答辩的悖论与正解
    2009年下半年,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逐步加强对审判裁量权的限制。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起源于上海、最近在北京多家法院渐次推广并扩大案件适用范围的“量刑答辩”制度。所谓量刑答辩,是指在开庭审理的程序中,嵌入公诉人提出求刑建议、被告及其辩护人进行防御的辩论环节,使法官进行权衡的内心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变得可视化了,从而减少乃至避免裁断的主观任意性。检察官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根据刑事侦查的结果、各种证据资料以及法律规定提出求刑建议,律师站在被告的立场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和主张,法官对不同意见的说服力竞赛进行评判并根据自己的认识和“量刑行情”作出决定――这正是现代法律共同体通过不同角色的分工来限制审判裁量权的基本方式。四年前,《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把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提上议事日程,其着眼点是通过机械化(例如电脑量刑)、科学化(例如定量分析法)的方式实现精密司法,提高判决的可预测性
    2023-04-25
    253人看过
  • 犯罪主体归属:单位主体的讨论
    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并没有给出非常具体的规定,但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可以得知,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没有独立性的单位。统一的整体要有独立的决策能力和独立的行为能力,这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2、没有合法性的单位。单位的合法存在是犯罪单位独立主体资格和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必要。3、没有组织性的单位。单位必须是人的有机集合体,只有当单位中每个人的意志形成共同意志,共同意志又有机地形成团体意志的时候,单位才可能会具备团体人格,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刑法第30条规定很明确,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类,下面分别分析之。(一)公司根据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国,公司分
    2023-07-07
    229人看过
  • 论如何处理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认识上存在矛盾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属新兴行业,许多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也不是很了解,一些业主甚至无法接受花钱买服务的消费理念,再加上部分物业管理公司的乱收费现象和部分企业对开发商所遗留的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导致了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不信任和排斥。一些本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业主强行嫁转到我们身上,而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个别用户的不满是因为业主的年龄、学历、想法的不同所导致的众口难调;物业管理企业认为开发商遗留的问题和物业管理企业无关,而业主委员会则认为,开发和物业管理属于连带关系,所以,稍有不满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诚然,业委会代表业主的利益维权无可厚非,物业管理企业要经营运转、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也是合情合理的。那么矛盾就永远继续下去吗?笔者认为需要双方良好的沟通和采取有效的措施是解决矛盾。二、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的措施(一)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也要敢于维权。作为物业管理
    2023-06-10
    100人看过
  • 经济适用房的理论困境
    文章分析了经济适用房的理论困境:如果我们把低收入家庭排除出去,那末经济适用房服务的对象就只剩下来中等收入家庭了;同时并提供包括经济适用房的理论,经济适用房的理论困境,经济适用房困境等相关信息咨询。第九届(1994-1995)中国留美学者经济学会会长、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终身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兼职教授。2005年夏季,北京够热的了。气温常常超过摄氏38度。可是,北京的房地产市场更热。只要什么地方传出来经济适用房即将开盘的消息,马上万人空巷,蜂涌而至。数千人通宵达旦排队购买经济适用房。在酷暑之下,排队的长龙越来越长,其狂热程度可以媲美80年代在深圳发售股票认购证。北京市政府似乎并没有被热浪冲昏头脑。北京市建委称:目前购买资格审核缺少有效手段,呼吁市民为购买经济适用房支招。希望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专家学者意见,大家共同出主意、想办法,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更合理、科学(参见《新京报》,
    2023-06-10
    202人看过
  • 论摆脱行政诉讼的困境
    行政诉讼法颁布十周年了。十年来,行政诉讼案件年年递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越来越强。过去说行政诉讼的情况是公民不敢告,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审也不敢审,现在的情形有了很大改观。但是行政诉讼的发展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究其原因不外有三:第一是立法上或法院自身的问题;第二,体制上的问题;第三,混合型的问题,既有法院自身的问题也有体制上的问题。我们不妨简单分析一下这三方面的原因,从而求得摆脱行政诉讼困境的途径。一、立法或法院自身能解决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存在某些在其他诉讼领域里同样存在的共性问题,如司法不公的问题,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过多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法官自身素质的问题等。除了这些诉讼中所存在的共性问题外,还有一些问题属于行政诉讼自身独有的,或者至少是在行政诉讼领域里反映较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中有一些是通过积累经验、完善立法可以解决的。如行
    2023-05-22
    102人看过
  • 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为三种模式。分别为两阶层说,三要件说与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大体而言,德国、日本等国采取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我国现在通说采四要件说。四要件分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方面的外在表现。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的人或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故意,过失。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司法实践中所显现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通说,即四要件说进行改造。从司法实践中看,四要件说是我国刑法构成理论的主流,植根于我国刑法领域,为司法工作人员和学者所熟知,在操作上也很熟悉,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此笔者仅浅谈犯罪构成的三要件说,以拓宽司法实
    2023-03-30
    205人看过
  • 略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法律综合知识
    资料介绍]摘要:就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而言,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同时,在实施宪政中,在建设民主政治过程中,又不断丰富和发展宪法的内容。本文简述了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包括宪法宪政的定义、中国的宪制史和宪政制度建设关键词:宪法,宪政,制史,政制度建设,质询[目录]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3.宪政制度建设[原文]正文:引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但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宪法,许多很完美,但宪政建设很落后,只有少数世界强国法制上,不仅有宪法,而且有完美的宪政。由此,宪政制度建设尤为关键。探讨国外宪政制度建设的内容与必要性。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而这样的法,
    2023-04-24
    318人看过
  • 论股利权与股权的关系
    1、股利权与股权的关系股东拥有公司的股份,即可以享有一定的企业股利。股权转让可以先分红后转让,也可以不分红直接转让。这一点相对简单,不需要折算净资产对应的股权价格如果是不分红直接转让的,除了实收资本外,按照净资产和其他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计算股权价格是公平的。但这有点麻烦。净资产易于处理(可评估)。关键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资产评估的基准日和交割日并不同时。交货日期晚于评估基准日期。这涉及到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根据转让的交割日期重新计算股权价格。总之,股权转让必须首先得到各方的同意,只有在各方都合适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后的交易才能成功,股东以股东身份对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东权利。因此,股权转让所包含的权利是股东权利的全部内容:1.发行股份或其他股权证书的权利;2.转让股份的权利;3.股东临时或自行召集会议的权利;6.监督、表决
    2023-05-02
    496人看过
  • 论知名商品的认定与保护
    贵州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老干妈”)诉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老干妈”)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而尘埃落定。但是由于该案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损害赔偿的计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辩事由、权利与利益的冲突等多方面的问题,而使得该案显得尤为复杂。该案的关键所在还是在于权利冲突的问题。此案的权利冲突涉及两个外观设计之间的权利冲突,也涉及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之间的冲突,还涉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之间的冲突。但是由于此案的案由是不正当竞争,因此,权利冲突主要体现在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上,而不是其他两种权利的冲突。从这个角度讲,我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非常成功的,没有过多纠缠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冲突,主要考虑贵州老干妈的产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从而认定其是否享有的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法益。当然,法院也并非没有考虑湖南老干妈获得外观设计专
    2023-06-08
    328人看过
  • 论无罪过事件的体系性地位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我国早期的刑法教科书将刑法的这一规定称为意外事件。[1]此后,我国学者姜-伟指出:不可抗力的行为人往往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无法避免。对这种意料之中的事件称为意外事件显然是不贴切的。其实,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可以统称为无罪过事件,应该分别加以说明。[2]应该说,这一论述是言之有理的,后来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现在,我国刑法教科书大多均将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通称为无罪过事件。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把无罪过事件作为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因而不构成犯罪的排除事由,从正反两个方面确认了我国刑法中的罪过原则。这一结论,从刑法第16条关于无罪过事件的规定来看,是具有法律根据的。然而,从法理上来看,这一结论
    2023-06-14
    314人看过
  • 温哥华:“反扩散”的悖论
    在温哥华最新开工的一个住宅项目中,开发商骄傲地宣称他们在倡导一种“没有折衷的生活”。事实上这座城市具备吸引人居住的一切优势和其他城市想要的东西:安全、活力、市中心的繁华、娱乐项目的丰富……几乎每个小时都让人有兴致享受生活。从远方看,特别是从空中看,温哥华的市中心无异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大都市的市中心:林立的高楼聚集在一块小小的半岛上,密集而狭窄。然而从近处看,才会发觉这个城市与其他地方的不同:鳞次栉比的大楼全是公寓,这里的市中心竟几乎完全是一个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居住区。作为加拿大第三大城市,温哥华拥有58万人口,其中10万人居住于市中心的高楼大厦中。温哥华地处地广人稀的北美,却与香港和里约热内卢的城市形态和居住密度极其相似。尤其在过去15年间,温哥华的居住模式变化翻天覆地。从1991年开始,温哥华市政府重新制定了城区划分法律,为了吸引居民往市区迁移,他们提出了自称为“居住
    2023-06-10
    120人看过
  • 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上)
    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应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应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蓝图。关于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理论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由于原苏联法学带到我国的传统的法学观的影响,我国法学界对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少有异议,但对环境资源法是否能够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则一直存在不同看法。随着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与成熟,近几年来法学界越来越认识到环境资源法学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的重要意义。例如,《法理学》[3]认为: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在调整对象上,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事实上,环境法规范大部分都是由技术规范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成,本来就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但是,仍然有些学者对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持怀疑、否定态度,致使我国环境资源法学迄今还没有形成比较公认的具有学科特色的基本
    2023-04-28
    314人看过
  • 新劳动法“维护懒人”的悖论
    把经济搞垮的原因,不是因为没有自主技术和品牌而在竞争中被击垮,不是因为贫富差距过大以至于内需不振,也不是因为环境不堪重负而崩溃,而仅仅是因为劳动者的权利稍有增加,这倒是一个非常新鲜的说法。日前,经济学家张五常在其博客发表了题为《新劳动法的困扰》的文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新劳动法的经济效应,提出,无固定期合同将维护懒人,有可能让打短工更普遍,严厉执行新劳动法反而会大幅增加失业率,把经济搞垮。博文甫一面世,舆论哗然。(12月24日《新快报》)把经济搞垮的原因,不是因为没有自主技术和品牌而在竞争中被击垮,不是因为贫富差距过大以至于内需不振,也不是因为环境不堪重负而崩溃,而仅仅是因为劳动者的权利稍有增加,这倒是一个非常新鲜的说法。如果这个逻辑可以成立,那欧美发达国家的经济早就该垮了,因为类似的规定早在上个世纪就出现在他们的劳动法规中,而我们的近邻日本采用的终身雇佣制也并没有妨碍其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
    2023-06-05
    485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
    词条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垄断
    相关咨询
    • 权利论与平等权利论论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7
      一、权利论与平等权利论“权利论”是德沃金法哲学的核心。德沃金在其代表作《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的导言中指出,他要阐述的既是一种自由主义的法律学说,即关于对个人权利的传统思想,然而他所要批判的也是一种自由主义学说。这种自由主义学说在西方法律领域长期流行并占统治地位。它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法律实证主义学说,即关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理论;二是功利主义法学,即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以及法律机构应如何行为的理论。以
    • 论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7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含义如下: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一定的社会关系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使这些关系成为法律关系。凡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则予以保护;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则不予保护,
    • 商事法律关系的商事主体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3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是: 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商主体。 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商行为。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权利,商事义务
    • 为什么会有明大悖论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3
      1、这种酷刑出于明朝初年,统治者出于”乱世需用重典,心慈无以谋国“理念制定的。目前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就没有必要使用这种酷刑了。 2、元末明初,社会不宁,犯罪现象严重,被明太祖视为乱世。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形成影响明朝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治世思想。制定《大明律》,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制定《明大诰》,从严惩罚犯罪。
    • 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03
      从时间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是在集体合同之前产生的,也就是说集体合同的前身基础是劳动合同,在没有劳动合同的前提下,雇主和被雇佣者并没有确立正规有效的劳动关系,因此就算有了集体合同也是没有效用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虽然都是合同的形式之一,但是却不是完全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