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征地补偿款。
2、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款。
3、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款。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
二三征地补偿费实际操作中应当如何监管?
从实际工作看,相关部门的职责还需明确。法律、政策的规定非常明确,为什么实际工作中却往往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职能安在国土资源部门头上呢?
究其原因,一是对相关规定不熟悉,新政策的不断出台,使人们还不能全面了解和理解,一些国土资源部门的同志对此也没有进行细致地比较和掌握;
二是习惯使然,在人们印象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然有责任监督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以至许多被征地农民对这方面不满或认为存在违法情况时,首先就想到向土地主管部门反映,对这类问题的举报信,领导往往批转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国土资源部门长期以来也将其作为分内工作看待和处理;
三是相关监督制度没有建立或不健全,当然相关监督制度没有建立不能说就没有这项职责。国发[2004]28号文件最为明确地规定农业、民政部门负有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职责,由于时间短,工作衔接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农业、民政部门在具体监督对象、如何实施监督等方面还没有成熟的规章制度甚至还没有建立相关规章,再加上彼此职责还不是非常明确,导致这两个部门还没有为主开展相关监督活动。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配置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的职责分工上。
一、征地补偿费支付规定是什么
根据相关的征地补偿的规定,对征地补偿费支付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出了如下规定: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资金来源是县财政局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
根据批准后《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县政府提出拨款申请,经主管副县长同意、常务副县长签批后,由县财政局将土地补偿费全额拨付到县土地储备中心帐户。
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补偿协议将土地补偿资金拨付到被征地村设在乡(镇)政府财政专户。
征地补偿费下拨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收支应实行单独记帐、专款专用,由乡(镇)政府指导监督征地村土地补偿费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
征地补偿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应自觉接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未经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征地补偿或其它途径进行征地补偿的不能办理土地供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征地补偿费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合理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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