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罪犯刑罚执行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对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院监所检察部门于6月1日至25日对在垫江县监外执行刑罚的五种359名罪犯的监管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考察,通过考察,发现监外罪犯刑罚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现将对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提出自己粗浅的认识和建议,旨在进一步促进监外罪犯执行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一、监管罪犯及执行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监外罪犯359名,其中管制2名、剥夺政治权利10名、缓刑328名、假释5名、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14名。比一季度增加38名,其中管制减少3名,剥夺政治权利持平,缓刑增加44名,假释减少5名,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增加2名。
全县监外罪犯359名中到辖区派出所报到接受监管的有347名,占监外罪犯总数的96.6%,派出所未收到法律文书且罪犯又未报到的有12人,占总数的3.4%。罪犯报到后不假外出或不知去向脱管的有52名;占总数的14.5%。脱管时间为3个月至11个月,罪犯又犯罪建议收监执行1人,对未报到漏管的12名罪犯我们已发出口头检察纠正意见要求建档落实监管组织措施。现已建档落实监管组织12个。对脱管的52名罪犯我们已发出口头检察纠正意见要求将罪犯找回实施监管,现已对17名罪犯实施监管。
通过我院监所部门对全县26个派出所监管执行情况进行的普遍检察发现,我县监外罪犯执行情况较之比第一季度有所好转。一是县政法委的重视支持,县公安局及辖区各派出所、县法院领导对此项工作很重视,并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法严格办事。二是县公安将此项工作纳入基层派出所岗位目标考核中,各基层派出所基本能履行自己监管职能,做到建档立卡情况明、帮教措施落实得当,责任落实到干警,并在所在地村、社有干部协管。桂溪、新民、永安、周家、杠家、黄沙等派出所,管理方法得当,帮教措施到位、脱管、漏管及时报告,主动到罪犯住地村社寻查、与罪犯亲友联系等方法,得知罪犯在广东、昆明、新疆等地打工,采用电话联系、请销假制度和迁居申报制度,并将扣除脱管时期的处罚得以落实,虽然有的罪犯在外地打工,只想从电话上向派出所汇报思想情况,不愿将被监管关系转到暂住地为此产生担心影响其在打工工作地的就业等想法,但经干警的努力教育工作,打消了监外罪犯的顾虑,转而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迁居申报制度,最终促使帮教措施落实到位,罪犯监管改造质量得以提高。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文书不齐备。主要是交付执行机关与执行机关工作协调较差、法律文书传递不到位,有的派出所只接到判决、裁定书,未收到执行决定书,有的根本就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罪犯也不去派出所报到,造成监外罪犯漏管。我们检察发现漏管的12名罪犯均属这种情况,占总数的3.4%。
(二)监督考察组织不健全,监督考察措施不落实。部分辖区派出所虽然建立了监督考察组织,但派出所以工作人员少、工作任务多、管理难度大为由,对此项工作只是到了年底才做一次总结,日常的工作根本无遐顾及,致使监外罪犯刑罚的执行或考验期间无人管理甚至脱管以及再犯罪。
(三)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未及时收监。由于监督考察组织不是很健全,罪犯的现实表现不了解,监管执行机关和交付执行机关协调配合不力,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未及时收监。如涪陵监狱于2004年4月7日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一年的余海,回到原籍永安镇后,当地派出所也对其建立了监督考察组织,但该罪犯在家就医期间经常不在家,到了今年4月一年的期限到了涪陵监狱既不续保也不收监执行,6月我们到其家考察该罪犯己以外出,为此,我院以建议涪陵监狱及时收监执行。
(四)执行期满和考验期刑满公安机关未填发《撤管通知书》向罪犯本人及群众公开宣布。我们这次对全县的监外罪犯执行检察发现监外罪犯执行期满或者考验期满后,基本上没有填发《撤管通知书》,也没有向群众公开宣布,有的甚至连本人都没有宣布或通知,好像心照不宣,你不管,我不被管。做得好的就是通知本人宣布一下了事。
(五)罪犯人户两地的监管机关不明确。一是外出务工人员在当地犯罪被处监外执行刑罚的罪犯,交付执行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原藉执行机关后,罪犯不回来报到,回来报到了又外出务工。二是监外执行罪犯在家长期呆起也不行,他要外出读书、务工,是准许还是不准许,准许县公安局的权限是多少时间。如18岁的犯罪嫌疑人付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县法院判一年6个月缓期二年刑罚后回家,向派出所报到后就提出在昆明读技校,这样付强读书在昆明,假期又在家中。像付强类似情况的不少,尤其是青少年罪犯。
三、建议及对策
(一)强化认识,依法办事。监外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监内罪犯的刑罚执行一样,是刑罚执行的两种形式,其根本目的是一致,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是我们公安司法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我们一定要将监外罪犯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依法抓好抓紧抓落实,纳入日常的重要议事日程,象抓侦查破案那样,是硬任务而不是软任务。
(二)相互配合,各司其责。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它是涉及到公安、法院、检察院和司法部门诸多环节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提就是底数清、情况明,因此,公、检、法、司要加强配合协作,依照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各司其职,严格按法律程序履职,交付执行的机关应像交付监内执行一样将生效的法律文书和罪犯一起交付给执行机关,负责监督管理监外罪犯的公安派出所应按规定接收并依法落实监管措施,同时交付执行机关应将相关的法律文书在一月内送达监外罪犯执行地的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
(三)规范执法行为,严格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的公安派出所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监督管理监外罪犯的暂行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建立监督考察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并落实监督考察措施,进行日常性的监督考察活动。一是将其现实表现情况和月思想汇报季考察材料情况建立监督考察档案;二是对不符合五种罪犯条件的或情形消失的,要建议及时纠正或收监处理;三是对脱管、漏管的监外罪犯要强化管理力度,暂停刑期或考验期的计算,作出扣除与脱管时间相应的刑期或考验期的决定并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四是对监外罪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造成社会危害的,应予以打击,该收监执行的收监执行;五是对缓刑考验期满的应及时建议执行机关填发《撤管通知书》向罪犯及群众公开宣布,以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六是明确规定监外执行罪犯人户两地的监督管理的机关和请销假的权限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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