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特指派***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并多次会见本人,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案件事实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能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系从犯。
首先,当向马XX打电话有没有可以挣钱的事情做时,马XX回答他能弄到假牛黄,然后一起配合,由出去联系好人后把假牛黄卖给对方挣钱,所以用假牛黄骗人的想法是马XX提议的,而非;其次,作案用的假牛黄和收据本都是马XX购买准备的(见马XX讯问笔录第二次第4页倒数第一行:“我就到宁夏XXX市三营镇的集市上花了150元买了30颗假牛黄,后来又在路边花了30元买了六本票据”);再次,在三个被告合谋诈骗时都是马XX提供的经费,作案前,马XX先给王XX3000元让其到阳泉进行踩点选择被骗目标,作案后,还是马XX给和王XX8000元作为选择下一个诈骗目标去长治的经费(路费和平时开销),故应认定在整个诈骗中是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
本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在2015年1月20日会见他时,他积极要求提供线索,告知我马XX(第一被告、同案犯)的儿子在腊月二十左右结婚,他肯定要参加,并且提供马XX住在XXX市和平门五层板式楼的三单元201室,还有一套廉租房、喜欢到麻将室内打麻将的信息。会见之后我告知其弟弟戴XXX,之后其弟弟又告知办案单位,办案单位通过兄弟单位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XXX派出所将马XX抓获,故根据《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6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请求法庭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
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积极,在辩护人多次会见时其都表示非常的后悔,对受害人遭受损害表示愧疚,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都能如实陈述、无翻供、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是有目共睹。可见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犯下的罪行和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大大降低。根据《刑法》第67条:“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四)受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谅解。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妻子及亲属积极与受害人联系协商退赃事宜。在协商过程中,本辩护人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代表其本人向受害人当面赔礼道歉,表达其悔罪之意,并且其家属支付34000元现金对受害人进行退赃,受害人也自愿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对的行为予以谅解,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虽然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过,但检察院在经过侦查后依法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将其释放,故被告人不能认为是有前科,是初犯。
虽然被告在2009年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但此案北京市xxxx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200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再起取保候审期间,经进一步工作,无其他证据证明涉嫌盗窃,下达“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之规定,被告人的盗窃罪没有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检察院也作了不批捕处理,故其不能认定为有前科,其这次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本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六)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刑期并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72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定,相信已经意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增强了法律意识,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刑期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在与马XX、王XXX的诈骗案中,其只是起次要作用,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在其归案后与今天的庭审中都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并且还积极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抓捕同案犯,而且通过家属主动退还全部赃款。故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XX月XXX月X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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