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0 22: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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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母婴保健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医疗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设立母婴保健专用资金项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建立有利于母婴保健工作的各项制度。
第四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母婴保健工作。市和区、县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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