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两车追尾,一对母子受伤,且母亲的右眼睑被磕破,经医院缝合治疗后仍留下明显疤痕。母子俩随即将肇事司机及车主一同告上法庭,除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外,还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本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面部受伤并留下疤痕,确实会给女士在精神上带来痛苦,因此依法酌情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2004年12月9日傍晚,臧女士带着儿子打车出行,当车行至鞍山道与新兴路交口时,突然感觉车后一股强大的力量袭来,并伴随着“嘭”地一声巨响。原来后面的一辆富康轿车追尾,致使臧女士母子乘坐的出租车与前方一辆小客车连环相撞。臧女士母子因此受伤。事发后,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富康车的肇事者柳女士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当日柳女士所驾汽车为冯某所有。臧女士在事故中右眼睑皮肤裂伤,颈部软组织挫伤,在医院进行了治疗。臧女士的儿子头部受伤,颅内未见明显异常。今年2月份,经医院诊断证明,臧女士面部右眼外侧形成1到1.5厘米的疤痕。为此,臧女士母子作为原告要求肇事的柳女士和车主冯某给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5000余元,并给付精神损失费4000元。
法庭上,二被告对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没有异议,但提出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并且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柳女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车时未与前行的出租车保持安全车距,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臧女士母子的实际损失。被告冯某作为车主,按规定在柳女士的财产不足清偿时,应在肇事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二被告提出原告索要赔偿过高,但又未举证证明具体哪些费用不合理,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二原告所要求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但对其中乘车日期与治疗日期不符的出租车费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法院认为,臧女士受伤的部位在面部,且留有1至1.5厘米的疤痕,而作为一名年轻女性,面部留疤确实会给精神上带来痛苦,因此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至于臧女士之子,虽然也在事故中受伤,但精神上是否受到损害却没有证据证明,因而法院不能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柳女士给付二原告各项费用5000余元,并给付臧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如柳女士财产不足以清偿,由被告冯某在肇事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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