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自1999年4月1日起,全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具体规定通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缴入国库。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0元以下的罚款和不当场收缴难以执行的除外。
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罚款的代收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分行(以下简称济南工行)。济南工行下设的营业网点为罚款代收代缴处,各代收代缴处门口应当设置明显的代收标志,明确营业时间和缴款手续,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三、行政执法机关与济南工行依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签订罚款代收代缴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协议书报市政府法制局和市财政局备案,济南工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四、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写明罚款代收银行的详细地址及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五、济南工行必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罚款数额收取罚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济南工行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代收罚款收据。
六、济南工行对代收的罚款,应当实行专户核算,并于当日办理缴库,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办理,不得占压、挪用。
七、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月与济南工行就罚款的代收情况进行对帐。
对未按期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的当事人,由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市财政局应按月与国库、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就罚款的收缴情况进行对帐检查,对帐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财政、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
《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的通
486人看过
-
关于行政处罚罚款分期缴纳的指南
354人看过
-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347人看过
-
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
107人看过
-
成都市城建监察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暂行办法
265人看过
-
公安机关实施罚款处罚为什么要实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259人看过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 更多>
-
公安机关实施罚款处罚为什么要实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01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是行政处罚法建立的重要制度。其意思是,除法律规定的个别情况外,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返还罚款。但在执法实践中,仍有个别公安机关为了小团体的利益,制定或变相制定罚款指标,使人民警察对可以罚
-
行政处罚罚款收缴分离的问题?青海在线咨询 2021-07-07实施办法有哪些相关内容,该管理办法就是国家相关机构进行实施罚款决定,但是罚款资金是直接交到国家的财政部门,等于直接上交了国库,就不会存在中间转手后罚金不知去向的问题了,也更好的监督了各国家相关机构,使之更透明。
-
交通警察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对交警如何处罚?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交通警察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给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还要收缴罚款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1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南充市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产假的公告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6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