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执行的现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20:59 356 人看过

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行政赔偿判决和行政赔偿调解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案件的执行分两种:一种是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做出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或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行政案件执行现状及原因:现状:

一、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制度不完善。

《治安管理处罚法》只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诉讼要求的违法行为人,可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对于对处罚决定无异议,但因患病或有其它特殊原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未列举)不适宜执行或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缺乏法律依据。致使在执法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忽略了法律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适用对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因伤、因病,近亲属病危,妻子临产,结婚庆典在即等特殊情况,都作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显然,这样的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行政罚款处罚执行到位难。与行政拘留不同,罚款与违法行为人的人身相分离。人身自由,不分贵贱,与人身直接相关,只要违法行为人在押或在公安机关的视线范围内,均可依法剥夺,没有不可逾越的障碍。而罚款则不同,罚款能否得到执行与违法行为人个人的贫富紧密相连,也与违法行为人个人的主观意识紧密相连。对贫穷者而言,被判处的罚款往往无力缴纳,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执行罚款决定;对于富者而言,也往往采用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执行罚款决定。

原因:

一、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不完整,程序不健全,行政效力弱

在现行体制下,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手段缺乏应有的力度和威慑力,由于只有少数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而且行政机关的自行强制执行权非常有限,通常仅限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科以普通义务和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较少涉及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科以制裁性义务的情形,遇到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除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外,便束手无策。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没有其他强制措施相辅助,仅凭此种执行罚无法迫使相对人及时履行义务。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仍有弊端。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客观上会增加执行的难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规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而行政机关每日3%的执行罚款,在累计三个月后将使罚款的数额翻了两番,执行难度更大。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长,程序繁琐,对案卷质量要求高。执行分以下五个步骤:

(1)审查立案。

(2)了解案情,明确执行事项,询问当事人。

(3)做好强制执行的准备。

(4)实施强制执行。

(5)做好执行结束的有关工作。较之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而言,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更为复杂,且时限较长,容易造成行政案件的执行久拖

不决。由此可见,就一般情形而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必是节省成本的最佳途径。关于完善行政案件执行的思考

注重对被处罚对象的教育感化,充分发挥说理式法律文书作用。通过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分析,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自身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当事人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及接受处罚的自觉性。

注重与人民法院的的沟通,建立健完沟通协调机制。

通过与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学习与交流,提高自身的执法办案水平,同时,也可以对具备特定条件的案件,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益尝试,为创新行政执法工作方法、拓宽行政执法工作途径提供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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