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经审批部门批准,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1.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2.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承包;3.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4.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5.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6.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企业名称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应与所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一致。申请开业登记,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3.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4“承诺书”;申请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变更/备案”栏只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联络员信息”。“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无需提交批准文件。
具体见申请表格后的提交材料规范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省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或通过信函、传真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齐全,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情况复杂的3个工作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堤西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市工商窗口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2004年)
全文条款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各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条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均符合规定的授权条件。现对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3个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并对各局的核准登记范围明确如下:一、省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三)省级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四)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三)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三、县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二)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各局要严格按照上述核准登记范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拒不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直至撤回授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条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6年)
第四十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登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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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内容有什么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1与外国企业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中国企业,应及时将合作的项目、内容和时间通知登记主管机关并协助外国企业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如中国企业未尽责任的,要负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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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哪些活动应当办理登记注册?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3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地区)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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