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
在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往往会出现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的局面,例如当事人甲乙双方先有买卖关系,甲为支付价金而发出支票给卖主乙。此时卖主享有两种债权:原因债权(价金请求权)与票据债权(支票上的付款请求权)。这时应如何行使权利/有三种方案可供债权人选择:
①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行使票据票债权。
②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
③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
(2)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例如,甲因向乙购货而交付本票于乙,以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乙持票向甲请求付款时,甲可以主张原因关系不存在而拒绝付款。这种以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的情况只能发生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如在上例中,乙已将本票背书于丙,则甲不能以原因关系不存在而对抗丙的票据权利。
(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例如,甲发出票据给乙,丙窃得后将票据赠送给善意的丁,或以低于票据面额的价格(不相当对价)转让给丁。这样,丙为丁的前手,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丁也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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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人: (1)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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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9比如甲和乙进行买卖签定了买卖合同甲向乙签发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甲乙的买卖合同行为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而甲作为出票人与乙持票人之间的这层关系就属于票据关系两个关系是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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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与收据的关系是什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3-04-251、收据只在收到款时开出,作为一种款项收讫的凭证。可以自己印制、市面购买、税务局购买,不受太大限制。发票作为一种业务、收入实现的确认凭据,必须到税务局购买,或大型企业自己印制时必须到税务局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 2、收到发票不能证明已经付款,只有对方通过银行支付(可查询)或收到对方收据时才能证明款项已经支付。所以一般收款时不论是否开具发票最好都要开具收据。 4、开收据的业务不一定开发票。有的个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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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票据原因关系?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3票据原因主要有: (1)支付价金或劳务费或者其他费用; (2)借贷; (3)交付定金; (4)票据本身的买卖; (5)债权担保; (6)赠与; (7)委托取款等。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都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不具票据权利义务之内容。也叫“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可分有对价的和无对价的两种类型。《票据法》第10条是关于有对价原因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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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票据当事人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4票据关系当事人有哪些: 1、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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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的主体是什么?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2主体是指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责任的人,也称为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即票据当事人,如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等都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当事人中,在票据上签名在前的称前手,签名在后的称后手,签名相邻的两当事人称直接前后手。在票据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是票据权利人,或称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是票据义务人,也称票据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