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并购的变数—反垄断审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04:29 286 人看过

对于内资并购而言,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给其添了点麻烦。原本特别关照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名义,开始对内资并购进行规制。不管是何种程度,反垄断审查必然给内资并购行为带来变数,只不过希望,不要让企业太负累。8月23日的消息说,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工作,将由商务部新设的反垄断局承担。

一、2006年开始的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

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避免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或资产并购境内企业可能导致的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情形,商务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06年9月8日施行。

该规定第51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虽未达到前款所述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第5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本规定第五十一条所述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54条规定了豁免审查的条件:(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4)可以改善环境的。

不难看出,在外资通过横向并购对中国市场实施占领来势汹汹的情形下,在企业并购问题上,外资开始享受反垄断审查的超国民待遇,尽管,这看上去对外资似乎并不太公平。

二、《反垄断法》对内资并购的规制

《反垄断法》对内资并购的规制(当然包括外资并购)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来进行。

1、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概念

该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并购的通常理解

并购虽然是个时髦用词,但却并不是法律术语。并购对应的英文为MERGERAndACQUISITION(简称MA)。并购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实际上是合并、兼并和收购行为的统称。并购实际上包括了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所有产权交易活动。

兼并、合并和收购三个词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合并是《公司法》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互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包括两种法定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收购也是《公司法》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指一家企业用现金、股票或者债券等支付方式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的行为。收购有两种形式: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资产以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行为。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行为。

兼并并非法律层级上的术语,兼并的概念通常出现在政府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兼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的经济行为,这相当于吸收合并。广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但是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一定丧失。广义的兼并包括狭义的兼并、收购。

3、经营者集中与并购区别与联系

《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其内涵和外延大于并购行为,简单地讲,经营者集中包括但不限于并购行为。该法第20条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之情形,来源于《公司法》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指没有合并、收购行为,但经营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而实现对其他经营者的实际控制和支配。该项行为,虽然不属于并购性质,但亦在反垄断审查之列。

4、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5、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豁免

《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所谓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在现实中通常表现为:在母子公司、集团公司内部由母公司或集团公司牵头进行的股份或资产的重新组合,由于此类行为并不会对市场竞争状况产生实质影响,所以可以不进行申报。

所谓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在现实中通常表现为:在母子公司、集团公司内部的子公司或成员公司之间进行股份和资产的重新组合,但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本身并不参与经营着集中。

上述两种经营者集中行为,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其在微观上可以提供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的经济效率,在宏观上也并未导致市场结构的根本变化,竞争状况没有因集中而改变。所以不必予以限制。

三、《反垄断法》对内资并购行为的影响

虽然《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但最长可达半年的审查期限本身,无疑会增加并购行为中的不确定因素。通过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是否能达到提高竞争效率的目的,这是一个有待证实的问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1日 03: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垄断审查相关文章
  • 德国反垄断机构审查两拓合并
    本报讯(记者张奕)必和必拓与力拓两大矿业巨头成立铁矿石合资企业一事近日接受德国反垄断机构的全面调查。据了解,德国反垄断机构将在今年5月前做出是否放行两拓合并的最终决定,而该机构在反垄断事宜上素来以传统的市场份额方式为判断基准,这可能对两拓合并带来更严格的监管审查力度。因为两拓合并其西澳铁矿石业务后,将在全球海运铁矿石市场占据非常高的份额。另外,欧盟对两拓合并案的调查也正在进行中,业界认为,德国反垄断机构和欧盟委员会会在这一审核上密切合作,同步进行。此前,中钢协常务副会长罗冰生曾表示,3巨头原本集中度就很高,而两拓一旦合并成真,上游铁矿石行业垄断程度更加厉害,对铁矿石谈判以及钢铁行业的发展都会带来更多不利。
    2023-06-07
    487人看过
  • 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定有影响吗
    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对中国的外资并购没有影响,因为国家安全审查在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都在进行,也不是我国首创。另外《反垄断法》只是交代了《反垄断法》和国家安全审查的关系,就是在审查反垄断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国家安全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去办理,这是一个衔接的条款。国家安全审查是国际上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这也是一个正常的审查行为,不能说因此就影响了中国的外资政策。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范围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并购一般没有新的固定资产投资,因此与新建投资相比,外国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市场和占领市场。外资并购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一、关于外资并购程序的特殊规定1.报商务部审批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明确规定,对特殊目
    2023-02-16
    172人看过
  • 反垄断审查将使微软-雅虎交易充满变数
    雅虎和微软希望双方结盟可以对制衡Google互联网搜索力量起关键性制衡作用。但雅虎和微软首先需要向监管机构证明其计划不会伤害网络广告主和消费者。据国外媒体报道称,随着美国司法部对该合作关系的评估逐步深入,一个问题浮出水面:如果Google主导地位遭到一个更强大对手的挑战,而不是两个弱势对手的挑战,网络广告市场是否会更健康?美国司法部将于9月初批准该协议或要求提供更多信息。预计欧洲监管机构也将评估该交易。微软和雅虎接受调查的日期须延长至明年初,其结果充满了变数。就在9个月前,Google放弃了同雅虎结为合作关系的提议,避免与政府机构直接冲突,政府部门曾认为Google在利润丰厚的互联网搜索广告市场太强大了。Google曾希望通过在雅虎搜索结果旁边销售广告拓展其份额,同时使雅虎摆脱被微软控制的命运。微软曾极力游说政府反对Google与雅虎的合作关系。美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将对互联网搜索领域的审查目
    2023-06-07
    407人看过
  • 通用收购德尔福反垄断审查
    商务部网站上发布公告称,有条件通过通用收购德尔福的反垄断审查,结束了这场持续近一个月的反垄断审查。不过公告中针对国内企业担心影响正常供货的问题,提出了四点限制条件,要求通用与德尔福的集中交易完成后,应当继续无歧视性对国内市场供货。公告中称,依据《反垄断法》规定,商务部认为此项收购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中国汽车整车市场及其上游汽车零部件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但通用和德尔福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足以减少收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并获得了商务部认可,因此最终该收购案被有条件地通过。8月18日,通用汽车向商务部提交了申报材料,并于8月28日、31日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8月31日,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初步审查,并通知通用汽车。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集中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于9月28日前完成审查工作。
    2023-06-07
    208人看过
  • 汇源收购案将报反垄断审查
    可口可乐昨日高调宣布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与并购有关的第三方消息人士透露,该并购涉及中国刚刚出台的《反垄断法》相关内容,将报商务部反垄断部门审批。这一消息得到可口可乐的证实。可口可乐中国区副总裁李小筠表示,意向协议签定后,双方将整理各类申报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其中包括商务部反垄断局。法律专家介绍,根据国务院最新的规定,如果外资企业并购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达到申请商务部反垄断审查的标准:即(1)双方2007年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双方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2)双方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双方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初步感觉,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肯定达到了这一标准。上述专家表示。资料显示,汇源果汁为目前中国纯果汁市场占有率第一的企业,2007年,汇源
    2023-06-07
    285人看过
  • 外资购并国内企业的垄断问题
    一般来说,外资进入我国的途径有三种:一是新建企业的方式;二是兼并企业方式;三是收购企业方式。后两者统称为“购并”。80年代以来,外资在我国主要以直接投资为主,即直接兴办“三资企业”。自1991年以来,外资越来越青睐于以我国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为投资对象的合资收购。其中以金融投资形式的购并行为尤其令人关注。一、外资购并国内企业主要动因分析1.竞争因素。希望减少竞争对手,扩大市场占有率,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了达到垄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购并,可以在减少竞争对手的同时短期内进入新的行业,迅速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取得购并公司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市场,取得规模效益,同时还能取得被兼并公司的品牌。2.经济原因。企业购并是生产和资本进一步集中的结果,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企业为了能在全球市场上生存和发展,必须具有与全球市场相适应的企业规模和竞争能力,而企业实现全球扩张的最好途径就是跨国兼并。
    2023-06-14
    296人看过
  • 并购案考量中国反垄断
    可口可乐对汇源果汁的收购,成为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以来遇到的首起最引人注目的跨国并购案。记者从商务部有关方面得到证实,在双方签署的并购意向公告前,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曾就有关事项专门向反垄断部门进行咨询。收购意向协议签订后,可口可乐中国区副总裁李小筠即公开表示,双方正在整理各类申报资料,准备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其中包括商务部反垄断局。如果并购所需的先决条件不能达成,股份收购的建议可能不会提出。面对反垄断审查,可口可乐和汇源均作出这样的表态。这意味着两家公司对收购行为的成功充满自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耀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法律程序上,可口可乐公司如果提出申报,至少可以表明以下三点:一,可口可乐与汇源的并购法律协议已经签署,具体并购方案已经确定。二,两公司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已提交相关部门审查。三,两公司具体实施并购的日期已经确定。这起并购案能否最终获批?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
    2023-06-07
    298人看过
  • 反垄断法和外资并购的关系是什么?
    一、《反垄断法》和外资并购的关系是什么?《反垄断法》和外资并购的关系是前者对于后者这种行为是有一定的规制作用的。我国首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市场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正在积极向前推进,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市场一体化也在逐步深化,国际金融危机仍然深不见底,美欧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中国反垄断法学者应当发出声音,让法律判断回归法律、技术分析回归技术;也希望“新官上任”的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真正在反垄断框架内慎重对待“头三把火”,不能“火候不够”,更不要“过了火”,少考虑产业政策(产业政策虽然与竞争政策有关联,但毕竟二者不完全一致),更无需顾忌“网络民意”(因为谁也没有规定反垄断执法必须象法院司法那样必须“走群众路线”,更何况反垄断执法判断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二、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的有利影响是什么?1、外资并购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首先,外资并购有助于改变市场结构。我国部分行业
    2023-05-22
    58人看过
  • 论外资并购的新特点及反垄断规制
    一、外资并购的现状、特点(一)现状在中国不断引进外资的情况下,外资并购十分强劲,据统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仅在北京就有35家。而在上海,具有总部性质的投资公司和管理公司就有104家,其中35家为世界500强的总部。[1]另外,外资并购在各行各业都有“出色”的表现,以制造业为例,1998年12月,大连第二机电厂与**伯顿电机集团合资组建**伯顿电机有限公司,大连第二机电厂以优质资产注入合资企业,原企业留下债务以及劣质资产,2001年,外资收购中-方35%的股权,实现了向外企业的跨越,2001年世界著名生产厂商**FAG公司与**轴承厂成立合资企业——富安捷铁路轴承(宁夏)有限公司。2002年,**依纳公司收购FAG公司,2003年底,**轴承把全部49%的股份拱手转让给德方,失去了NXZ的著名品牌的自主知识权;1995年,无锡**集团与世界最强实力的燃油喷射系统供应商(BOSOH)合资,成立*
    2023-06-14
    108人看过
  • 外资并要购了解中国的反垄断政策
    外国投资者并购前还需要了解中国的反垄断政策,以免在选择目标企业时会受到反垄断的规制。2003年3月7日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可能造成的垄断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根据《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履行涉嫌垄断强制申报义务的法定情形如下:(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我们特别要注意,这里所说的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关联企业。此外,即使外国投资者进达到法定情形规定的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外经贸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或国
    2023-06-06
    440人看过
  • 汇源并购案面临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双重审查
    接近商务部的知情人士透露,商务部尚未启动针对可口可乐、汇源并购案的反垄断审查程序。同日,可口可乐(中国)副总裁李小筠向外界表示,可口可乐正在准备递交商务部反垄断局的申报资料,这是收购过程中很正常的一个步骤。能阻止可口可乐并购步伐的,一是由商务部主导的反垄断审查,二是由发改委、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共同负责的国家安全审查。如果说由商务部主导的反垄断审查属于运用法律的技术问题,那么由多部委联席会议主导的国家安全审查则更多地属于政治问题。这是可口可乐收购汇源面临的最不明朗的因素。技术审查由于注册地在开曼群岛,汇源果汁的法律身份属于境外企业,但是这并不影响中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对这起并购案的审查。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合伙人满运龙介绍说,反垄断法已经明确规定,即使是发生在境外的垄断行为,如果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应该报送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根据8月3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
    2023-06-07
    161人看过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
    根据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8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10号发布),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并购应当事先进行企业并购反垄断申报。为方便当事人申报,现发布指南如下:一、申报人申报人原则上为并购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是被并购方。多人符合申报人条件的,可以共同申报,也可以分别申报。申报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自行申报,也可以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由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代理申报。二、申报时间企业并购反垄断申报应当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提出,境外并购申报应当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提出反垄断申报。三、申报材料申报人应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供全套书面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一份(建议使用光盘载体)。申报材料应为中文,原件为外文的应附中
    2023-06-07
    297人看过
  • 商务部反垄断审查裁决:禁止可口可乐并购汇源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22号【发布日期】2009-03-18【实施日期】2009-03-1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谁将首先祭旗)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一、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
    2023-06-07
    67人看过
  • 外资准入将与反垄断审查结合
    12月22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2010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上部署明年商务工作时,提到将创新利用外资管理模式。将外资准入管理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有机结合起来,依法保护国内产业安全。陈德铭说,要积极推行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构建新型外资促进机制,开展产业招商、以商招商、招商引智,支持中西部地区建设专业化招商队伍。进一步简化外资审批程序,推行网上审批。记者注意到,这是商务部首次把依法保护国内产业安全写入年度工作报告中的利用外资部分中。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这表明我国吸收外资已经进入新的更加成熟的阶段,产业安全得到国家层面的更多关注。专家霍建国表示,这表明要在加快利用外资、稳步提高外向型经济水平的同时,也要兼顾到国内的产业安全。具体来说,将建立安全评估机制,对敏感行业的外资进入进行安全评估,采取防范措施。霍建国还表示,引用外资的同时会引用国外的优势,促进自己的发展,但同时又存在安全隐患。
    2023-06-06
    127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审查是指针对企业之间的合并、收购等行为,以及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进行的一种行政审查和监管。其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防止企业垄断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垄断审查是股权并购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进行股权并购时,... 更多>

    #垄断审查
    相关咨询
    • 反垄断是反一切垄断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25
      反垄断并不是反一切垄断,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认识国内市场的垄断和竞争,准确把握国内的市场结构,更要把握国际市场结构。在国内特定市场准入开放的前提下,即便国内市场上存在高度集中(甚至是绝对支配)也不应当视为垄断。在不存在 进入障碍的情况下,绝对的支配地位只能是一种短
    • 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的处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5
      答: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 反垄断法全文内容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呵呵,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的观点来看待。垄断定义为: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Monopsony)则刚刚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调节价格与产量。首先,假如生产一个手工制品,人们零散的也能生产出来,然后拿到集市上面去卖。开始大家都很好,相安无事。突然有个人就引进了大机器进行批量生产,货品突然
    • 反垄断机构如何进行调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4-25
      1.调查的启动。调查的启动,涉及由何种主体以何种方式启动对涉嫌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我国反垄断法将此项权利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私人主体。 2.调查措施。调查措施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根据反垄断法第39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有关场所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的经
    • 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2
      答:《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垄断协议不仅包括书面形式的协议、决定,也包括口头形式的协议、决定;时,还包括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协议,但采取了步调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