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机构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4:34:21 39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拟办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范围、招生对象、建筑面积。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取得方式(自有、租赁或购买)。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韶关市教育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告知书》。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韶关市教育局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韶关市教育局职成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告知书》。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韶关市教育局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芙蓉新城芙蓉园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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