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包括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文书以及诉讼文件和其他文字资料等司法外文书。
2、委托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讯问当事人、嫌疑犯、罪犯,调查核实有关人员的身份及履历情况,进行勘验、检查、鉴定,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委托搜查和查封财产等等。
3、协助侦查案件和通缉通报。国际刑警组织在这一活动中往往起着极为重要的协调作用。
4、移交赃款赃物或者扣押品等。
5、引渡。即一国把当时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有罪行和判刑的人,根据该国请求,移交给改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一项制度。它主要是将犯罪嫌疑人由所在国转交给犯罪地国或者受害国管辖审判的移交。
6、诉讼移转管辖。即一国司法当局接受另一国委托或者请求,依照本国法律受理国际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形式。它主要是为减少外交阻滞带来的投入、更好地惩罚和教育罪犯,由犯罪地国或者受害国将有关案件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转交给实际控制人犯的非犯罪地国或者犯罪嫌疑人国籍国管辖审判的移转。
7、对外国生效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8、有条件判刑或有条件释放罪犯的转移监督。即一国(一般为罪犯国籍国或者长期居住国)受罪犯判刑国委托,对外籍罪犯根据外国判决适用缓刑或者假释的变通执行刑罚方式。
一、民事送达时间方式的相关规定
中国属大陆法国家,送达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大体框架如下:
(一)立法体例
纵观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关于送达的立法体例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主义,即送达由当事人完成,法院原则上不参与送达,另一种是职权主义,即送达由法院完成,当事人不承担送达义务,中国采职权主义;送达在《民事诉讼法》中单列一节,另因案件涉及范围不同,还分为普通送达和涉外送达。涉外送达和普通送达分编规制。
(二)送达机关和送达人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机关只有一个即人民法院,对送达人则未予明确,实践中执行送达任务的通常是案件的承办法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
(三)送达方式
普通送达共有六种送达方式,涉外送达增加了两种特殊方式
1、直接送达: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对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或专司收件的人)的送达方式。
2、委托送达: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委托其它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它是直接送达的补充。严格意义上讲委托送达不是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它只是法院相互间的协助行为而已。
3、邮寄送达:法院送达人员将应送达的诉讼材料通过邮寄方式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4、留置送达:受送达人对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拒绝签收,送达人在邀请相关组织的人员到场后,由相关人员见证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而完成送达的方式。
5、转交送达:对军队中的军人以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或监所行政部门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公告送达:又叫拟制送达。指在报纸或其它载体上刊登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效果的送达方式。
涉外送达除可以适用上述送达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外交途径送达,以及按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主要采用《关于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海牙公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上述几种送达方式中,直接送达是基础。而委托送达,公告送达以及邮寄送达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处于辅助地位。
(四)送达证明
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均应附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后,由送达人收回存卷。受送达人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后,收回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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