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并购的监督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04:44 490 人看过

2007年8月2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许嘉璐副委员长说,第30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要审查,我非常赞成。但还感觉有点不实在,国家安全包括国防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等,现在西方跨国资本的手已经伸向我国制造业的龙头企业。据统计这些企业的60%股权已经在外国人手里了。这些国有大型制造企业有很多自主知识产权,制造业的尖端技术都在里面,外国掌控了,对我们的创新将是巨大的障碍。希望在将来实施过程中充分使用这一条款,并在法律解释里给予规定。

曾宪梓委员说,反垄断法虽是经济领域里的法律,但与政治不无关联,尤其是在我国,因为我们国家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导致对市场体制引入了行政管理的办法,内地的实际情况比我说的复杂得多。行政垄断确实存在于我们的社会,造成不平等竞争,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反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是反不了的,制定反垄断法必须包含反行政垄断的内容,禁止滥用行政权,尤其是禁止垄断行业和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的保护主义。建议对禁止滥用行政权的规定深一点,细一点,不要太笼统。在目前行政权处于强势的情况下,过于原则的规定就无法执行。任何一部法律实际上都是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如果我们的反垄断法能够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能够鼓励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就是一部好法律。如果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就不能很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

王涛委员说,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上次讨论的时候不少委员也提出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但是目前的政府采购,政府机关如果指定到哪里采购,就得到哪里去采购,有时企业提供的产品不如其他企业、质量也不如其他的企业,但是非上那去买。实际上这本身就是对于公平竞争非常不利的。现在我们又规定了一条,为了规范会议,公家的会议只能在指定的饭店。表面上看起来,是为了节约开支,防止腐败现象发生,实际上指定的饭店条件都很不错。而具有同样条件的饭店有的是,而且这些饭店的服务价格也不见得比指定的饭店差,为什么非要到那儿开会?这是不是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希望我们在立法与执法中考虑到这一点。上次委员们在这方面提了不少意见,希望在第五章中有所体现,或者是在第36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中有所规定,希望在操作的时候、执行的时候应引起相关行政机关的警觉。

秦池江(全国人大代表)说,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该条列出了四种情况,都是属于商品销售范围内的。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不是限制外地商品在本地销售,而是限制外地的商人到本地采购商品。我从报纸上看到过报道,有一些中草药,本地的医药收购单位或采购者想垄断这个市场,外地要来采购,就采取非正当的手段进行限制,把药材价格压下去,使当地中药生产者卖不出好价钱。这是用一种行政或资源联盟的方式,阻止外地人到本地来采购商品,损害了生产者的利益。这种行为是非常有害的。第32条第3款,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建议增加一句或限制外地商人到本地市场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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