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诉讼时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5:32:09 389 人看过

显失公平情况下的合同撤销权存在期限限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失。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失。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被撤销后,失去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受害人是可以撤销合同的,而撤销合同的期限是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撤销权并非无限制的,也存在一定的期限限制。

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合同。然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将消失。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若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将消失。因此,在保护权益的同时,当事人需注意撤销权的期限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二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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