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资产、分立、合并,司法鉴定人转所及专职转兼职执业;
(2)变更鉴定业务范围应与增、减鉴定分类的司法鉴定人同时申请;
(3)变更程序:
(3.1)市司法局自接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司法厅;
(3.2)省司法厅自接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予变更的的,书面通知市司法局并转达申请人;
(4)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4.1)变更登记申请书;
(4.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4.3)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或司法鉴定人转所登记表
(4.4)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的名称预先核定申请表、房产证明、相应的司法鉴定人或负责人材料、资产证明、相应的仪器设备目录、原执业鉴定机构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拟执业鉴定机构聘用合同等;
(4.5)其他材料
2、延续登记
(1)《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五年;
(2)《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3、注销登记
(1)应当注销的情形:
(1.1)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1.2)自愿解散的或者停业的;
(1.3)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1.4)《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1.5)司法鉴定人自愿申请注销登记的;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2、注销的程序:
(2.1)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前,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指定专人负责敦促该司法鉴定机构清算,结清债权债务,承办司法鉴定案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置,并已移交档案后,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连同全部公章、专用章,上报省司法厅销毁。拒不交回的,公告该《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作废。
(2.2)司法鉴定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同所在鉴定机构结清债权、债务和鉴定业务,解除聘用关系,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连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起逐级上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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