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二十八天之内做工程结算。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交上的竣工结算材料和报告之后,在二十八天之内审核完毕,并且作出确认,如果需要修改的,要提出修改的意见,发包人对报告给予确认之后,通知相关的银行支付相应的工程结算款,承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款之后,在十四天之内向发包人交付工程。
工程结算,应付工程款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上述规定,利息起算日应分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利息起算之日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合同关于利息起算点的约定是首选。可见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利息起算点是非常重要的。
2、如果合同对利息起算点没有约定怎么办?看工程是否已经交付。具体分两种情况:如果已经交付,应当以交付之日为起算点;如果尚未交付,应该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日。
3、如果建设工程既没有交付,工程款也没有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利息应付之日。
另外,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到底是作为损失还是法定孳息,过去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论。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吴智勇律师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的精神来看,已经将利息作为一种法定孳息来对待。该条的三项规定都是将支付利息和支付工程款确定在同一时点。可以说,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利息到底是作为损失还是孳息的问题。因此,承担或者支付利息,作为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项附随义务,与当事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3条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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