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何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24 03:43:39 472 人看过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何区别

1.法律规定不同

缺陷责任期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质量保修期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起算点不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约定时间减项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就将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而对于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显然二者的计算期限明显不同,前者是从竣工验收之日计算并非竣工验收合格。

3.期限不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而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责任根据建筑工程的不同部分进行了分别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缺陷责任期只规定了最长期限,而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则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为5年,合同双方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期限。

4.功能不同

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哪些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有以下主要内容: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三、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纠纷起诉时效是多久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纠纷起诉时效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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