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以下称分摊原则)是商业保险的六项基本原则之一,其内容是:在重复保险的前提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家承保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对赔款进行分摊,使被保险人从各家保险公司得到的赔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额。其主要目的是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防止被保险人由于得到多家保险公司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从而一方面保证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得到实现,另一方面防止产生被保险人为了得到超额赔款而故意伪造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由于相当一部分保险欺诈行为都是通过重复保险的方式实施的,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对于防止保险欺诈、降低道德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分摊原则的应用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我国的保险界在如何认定重复保险,如何对重复保险的赔偿进行分摊,以及在哪些险种中应用分摊原则等问题上还应该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重复保险的认定
重复保险的认定是适用分摊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不能合理地认定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目前我国法律上对于重复保险的认定是不全面的,它缺少形成重复保险所需要的两个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按照目前我国法律中的定义,就会错误地把一些不属于重复保险的情况划入重复保险的范围。
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根据这一规定,重复保险的构成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即重复保险必须是对同一个保险标的的保险,必须是对同一保险利益提供的保险,必须是对同一保险事故提供的保险,必须是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这四个条件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必要条件,但是并不是充分条件。这是由于重复保险的构成还需要两个条件。
一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果保险金额的总和小于或者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这种保险就叫作复合保险,而不是重复保险。如果复合保险发生了保险事故,各承保人不需要分摊保险赔款。这是由于在重复保险中,对保险的赔款进行分摊的原因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重复保险得到的赔款总和超过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而在复合保险中,由于保险金额的总和小于或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那么,在比例赔偿的情况下,即使每一保险公司均对保险标的按照不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提供赔偿,被保险人也不会有额外的获利。所以,对于复合保险,不必有分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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