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与数罪并罚之间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14:12:01 477 人看过

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结合犯,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例如: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犯强盗罪,而又强奸妇女者,构成强盗强奸罪。即法定的甲罪+法定的乙罪=法定的甲乙罪。结合犯属于法定的一罪,但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典型。

基本特征

(1)被结合之罪具有独立构成要件,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

(2)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

(3)结合犯形成的关联性和法定性

(4)结合犯动态的动态实际构成特征,结合犯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

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项重要制度。只有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准确把握罪数与正确适用数罪并罚,才可能作到对犯罪分子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

司法实践中,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建构在犯罪构成的法学理论上。司法界普遍认为,行为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数罪可以区分为同种类数罪和不同种类数罪两种形式。对数罪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并罚,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并罚,刑法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结合犯不适用数罪并罚

结合犯危害的是数个社会关系,触犯了数个罪名,是实际的数罪,并且通常是不同种类的数罪。但由于立法上为了有利于打击犯罪,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将经常发生的相互联系的两个以上的犯罪结合为一个罪名。有的结合犯是牵连犯的一种特例。结合犯是实际的数罪,而立法规定为一罪,并且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在审判中只能按照一罪处罚,不得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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