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立案追诉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
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房占用农用地是否属于该罪
227人看过
-
最高检司法解释: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最新解释内容是什么?
296人看过
-
非法占用林地的基本内容
101人看过
-
非法占用林地罪司法解释的演变及其实践
391人看过
-
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235人看过
-
最高院侵占罪司法解释包括什么内容?
468人看过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房占用农用地是否属于该罪贵州在线咨询 2023-12-12建房占用农用地可以被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所占农用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刑法修正案 (二)对刑法第342条的非法占用耕地罪进行了增补,将林地也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围。
-
非法占用林地和非法挖掘林地司法解释什么意思新疆在线咨询 2021-12-05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保护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地数量单一或者共计五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两项
-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司法解释中都有哪些罪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0刑法中非法占用土地罪以以下标准立案: 1、一次性非法用基本农田0.67公顷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以上。 2、十二个月内非法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 3、非法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4、其他有关标准。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司法解释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8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
-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司法解释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9非全日制用工的司法解释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概念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