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其中: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4、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6、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7、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8、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一、行政处罚特征
1、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定职权,只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有处罚权的税务机关才能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2、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
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税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只有此类违法行为确实存在,才能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未违反税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即使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也不能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税务违法行为但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刑事制裁,一般不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因此,只有在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时,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3、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处罚
从处罚的对象看,税务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对象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这一点使它与税务行政处分相区别。税务行政处分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对其工作人员的处分。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权作用的对象,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和其他税务违法行为人。他们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义务遵守税收法律、税务行政法规所确定的各种规范,否则,税务机关就可以给予处罚,以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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