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省、市、区级宗教团体可以提出申请:
1、本区宗教团体申请筹备设立寺观教堂: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2、宗教团体申请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必须符合上述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审批条件。
二、办理材料
申请表要加盖申请人公章,县(区、市)民族宗教局、全省性宗教团体提供报告要加盖单位公章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要真实有效
建设资金来源于企业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应提交与宗教界达成的已将企业投资、经营、承包等商业因素和债务关系彻底剥离,且明确宗教界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时向审批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教职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审批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场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时向审批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教职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审批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场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网址为:http://www.zjwsbs.gov.cn/);
2.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材料面交或寄送至实施机关;
4.经实施机关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现场领取或收取登记实施机关寄送的相关批准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做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经实施机关审批通过后,申请人依法领取相关批准文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1号楼五楼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霞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附件第40条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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