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负伤、患病等客观原因,丧失劳动能力。
因负伤、患病等客观原因,成年近亲属在客观上确已丧失劳动能力,但申请人必须举证证明成年近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的客观事实。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院证明》
(3)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
2、因年龄衰老丧失劳动能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成年近亲属达到一定年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推定为丧失劳动能力。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60周岁是享受抚养费的最低年龄。因此,年满六十周岁的成年近亲属可推定为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司法实践中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费一般无较大争议,但对成年近亲属的扶养费是否应当支付往往产生争议。主要原因在于,成年近亲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想获得支持,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具有法定扶养义务;
(二)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
(三)无其他生活来源。
我们认为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获得支持具有两种情形:
1、已满60周岁的成年近亲属原则上可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2、未满60周岁的成年近亲属原则上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可证明属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者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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