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遵府令〔2008〕47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慕德贵
二○○八年五月九日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规模标准、招标方案核准
第三章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执法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县(区、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执行。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县(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组建本级人民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及省财政投资项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监督;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指定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
(二)市、县(区、市)经贸、水利、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和市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和投诉,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有权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本条第(一)、(二)款所列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监督的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本级或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对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未尽事宜,国家和省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接受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五条【协调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县(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监察部门监督,经贸、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建立本级政府部门间招标投标协调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协商和解决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经贸、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将负责执法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执行情况(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标段名称、标底、中标单位、中标价等),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发展和改革部门。
发展和改革部门每半年一次将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总体执行情况、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进行汇总,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本级监察部门。
第六条【有形市场】按照有利于打破行业封锁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招标规模标准、招标方案核准
第七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统一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
抚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46人看过
-
延安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112人看过
-
湖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5人看过
-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88人看过
-
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76人看过
-
招标投标法第23条释义招投标管理系统
345人看过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
-
-
-
遵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61条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6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