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纠纷不能认定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10:25:19 258 人看过

1、委托进行鉴定的事项已经超过了该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2、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非法。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4、鉴定要求并不符合该鉴定机构的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5、鉴定要求超出了该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途径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2、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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