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高劳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深化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项制度改革,加强职业培训和安全监察工作,实现劳动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保证。劳动管理人员是指在全国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所有从事劳动力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劳动争议与仲裁、劳动计划与统计、
职业技术培训、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与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管理、矿山安全监察与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其数量约一百余万人。由于历史的原因,这部分人员中多数未曾受过专业知识训练。同时,经过专业学习的后备人员又严重不足。因此,培训任务是十分繁重、艰巨的。为了尽快
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强劳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管理体制
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多>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工作,使全体劳动管理水平得到提高,从而提高劳动科学管理水平,逐步形成一支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业务能力的劳动管理队伍。
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和层层负责的原则。劳动部负责全国劳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包括制定总体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培训骨干师资等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劳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其
基本任务是:负责政府劳动部门公务员的培训;组织推动各产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劳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提供业务;协同人事部门对劳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考核。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应根据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指导。目前,由劳动部负责处级
以上劳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劳动管理部门负责处级以下人员的培训工作。待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实施后,再作适当调整。
二、目标与要求
经过三五年的培训与调整,使各级政府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有35%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省级可高于这个比例,地市级以下可适当低于这个比例)。在专业知识上,凡新上岗的人员,不管是政府部门的还是企事业单位的,都要逐步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已在劳动管理岗位
上、未经专业知识培训的工作人员,要通过各种形式学完岗位专业所需的有关课程。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管理人员一般应学完《企业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试用教材》中的有关课程。
在五年内,围绕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建立和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制度改革的深化,逐步形成以各地短期培训、业余培训为主的多>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新格局,建立起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制度,逐步实现劳动管理人员专业化。
三、几项措施
1.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要求,制订劳动部门公务员培训规范、标准,以及与国家公务员培训相配套的有关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加强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的意见》,以推动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开展。
2.推动培训基地的建设和培训网络的形成。劳动人事学院要尽快办成培养劳动经济管理人才的基地和教学与理论研究的中心。要继续办好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劳动经济管理专业,重新组建劳动部电化教育中心。拟商请国家教委,在有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中增设劳动经济专业,扩大招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有一个培训基地。已经建立的劳动管理干部学院、中等专业学校,要提高教学质量,巩固阵地,同时可横向联合办学,扩大招生。要积极加强对外合作,建立国外培训机构的联系,开辟新的培训>道。
3.加强教材建设,逐步配套,形成系列。对已试用的大、中专教材要补充、修改和完善。要组织力量编写专业证书教育等有关教材。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劳动人事学院要创造条件开办师资培训班培养骨干教师。我部将尽快建立劳动经济与管理教学、研究专业人才库,开展业务合作和信息交流,为劳动经济管理专业的教学和研究业务。
5.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级领导必须把劳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摆到重要日程,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起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如条件许可,应单独设立管理机构,至少要在培训处内设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劳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加强各级电大工作站的建
设和领导,积极开展各项培训活动,把它办成一个多功能的教学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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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印发《关于加强劳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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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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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劳动部关于加强青年职业技能培训促进青年就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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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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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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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通知(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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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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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可以签劳动合同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241、可以,所有能想到的协议都应在入职时与合同一起签。签了合同,劳动关系确立后,就不好谈了。具体到培训而言,不是每种培训都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培训概念。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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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法关于培训服务期限?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19《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服务期。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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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培训已入职的劳动者会参加培训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04劳动者入职后的培训,从广义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设置服务期的专业技能培训; 另一种是为了更好地入职上岗而进行的普通入职培训或上岗技能培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外出培训,并以培训后的考核结果作为劳动者能否转正的条件的,实际上,这一培训考核期类似于试用期。 试用期的生效条件是在书面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若试用期的约定系双方口头约定,或仅在招聘公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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