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改制债权问题具体处理如下: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者新成立的公司继承。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和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
公司法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调查与思考
一调查的意义
目前,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不少的问题:发展缺乏规划,机构不断臃肿;政府与市场的职责不清;放权过度、约束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等等。导致社会管理秩序不规范、财政负担不断加重,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事业单位改革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事业单位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如何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如何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如何采取多种形式,清除思想障碍,使广大职工认识到事业单位改革是大势所趋,从而自觉关心改革,理解、支持和积极投身改革,增强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为改革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事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成败。我们针对事业单位改革这个热点问题,就事业单位人员的心态及有关基层单位领导对它的看法,我们组织调查组在全县事业单位及乡镇机关范围内进行了一次随机抽样问卷调查,收集他们对这项改革的看法,找出难点、热点,集思广益,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各级党政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献计献策。
二调查的范围
这次共调查了18乡镇,125个单位,其中:开发经营类单位41个,公共服务类35个,行政管理类46个,中介机构及其它3个,范围遍及除罗城、金江、河伯、郦家坪四个乡镇外的所有其它乡镇的七站八所、乡镇政府、学区、部分中学、小学、私立学校,以及县卫生局、县人民医院、卫校、防疫站、妇幼保健院,劳动局、水利局、农业局、农机局、林业局、畜牧局、环保局、广播局等机关事业单位。这次调查共收调查问卷205份,调查的内容多、涉及面广,调查单位广泛全面,调查的样本人数多并且是随机的,因此这次调查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三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是调查对象分布范围及结构层次。在调查的205人中,事业单位人员占91.7%,非事业单位人员占8.3%,非事业单位人员中,主要是乡镇机关负责人及少数企业单位人员;在调查人员单位属性方面:开发经营类事业单位占23.4%,公共服务类占42.4%,行政管理类占30.7%,中介机构及其它类占3.4%;其中:单位负责人占25.4%,单位班子人员占14.1%,中层管理人员占7.3%,普通职员占53.2%。
二是技术结构。在调查205人中,专业技术人员占81.5%,非专业技术人员占18.5%。同时在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占12%,中级职称占62.3%,初级职称占25.7%。
三是年龄结构。在调查205人中,30岁以下的占16.1%,30至50岁的占70.2%,50岁以上的占13.7%。
四是文化结构。在调查205人中,大专以上占67.3%,高中以上的占31.7%,初中以下的占1%。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被调查者对改革的态度与了解程度。(一)在支持度方面。在调查的205人中,对事业单位改革表示支持的占80.%、反对的占2%、不支持也不反对的占18%。人们普遍对改革表示赞同。(二)在时间要求方面。对事业单位改革完成的时间,上面要求在2005年以前完成,对这一时间要求表示赞同的占70.2%、觉得太快的占18%、觉得太慢的占11.7%。(三)在改革的内容了解方面。问及是否知道或听说事业单位要改革时,回答知道的占93.5%,但还有6.5%的人没听说过;在问及是否知道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和推行岗位管理、实行聘任制以及改革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时,回答知道的占44.4%,不全清楚这个内容的占43.4%,不知道的占12.2%。
二是被调查者单位对改革的准备情况。在回答本单位是否为改革准备时,回答已做方案的占8.3%,正在准备的占37.3%,观望的占37.7%,不知道的占16.7%。在所有的调查单位中,总定编人数是5299人,而现有实际人数是6948人,他们认为只需要的人数是6071人,只需现有人数的87.4%。
三是改革的主要困难。被调查者认为本单位改革的主要困难是:(一)人员安置难。认为人员安置难的占73.7%。(二)缺改革经费。认为缺安置费、各项保险费等改革经费的占68.3%。在医疗保险方面,57.1%的人没有入保,只有42.9%的人已入保。教育战线的基层教师基本上未入保。在养老保险方面,24.9%的人没有加入,只有75.1%的人已参保。(三)单位债务问题。认为是单位债务大的占52.2%。在单位债务方面,有些事业单位有巨大的债务,在问及改革后谁来偿还债务的问题时,58%的人认为由单位与财政共同来偿还,33.2%的人认为由财政来偿还,7.3%的人认为由单位来偿还,还有1.5%的人不回答。(四)其它困难。认为还有其它困难的占8.8%。
四是对事业单位改革优劣的评价。(一)认为事业单位改革好的理由。认为工作积极性会提高的占75.6%,认为工资待遇会提高的占33.7%,觉得公平些的占56.1%,其它占2.9%。(二)认为事业单位改革不好的理由。认为就业压力大占5.9%,认为招聘会更不公平占3.4%,认为工资可能会下降占2%,其它原因占1.5%。(三)对实行合同聘任制的评价。事业单位改革后,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人员实行招聘制,认为好的占83.9%,认为不好的占4.9%,认为还不知道的占11.2%。(四)对改革模式的评判。事业单位类型多,性质不一样,认为事业单位改革用每个类型一个模式好的占28.8%,根据各个单位情况特定的占68.8%。(五)对财政断奶的评价。事业单位改革后,开发经营、中介机构等单位财政可能会对它断奶,认为好的占37.6%,认为不好的占30.7%,认为不知道的占31.7%。有些事业单位改革后,它自收自支,完全成了企业,认为好的占41.5%,认为不好的占36%,认为还不知道的占22%,不回答的0.5%。改革后,企业化的事业单位,认为它国有好的占30.7%,认为民营好的占47.8%,认为不知道的占21%,不回答的0.5%。
五是对重新择业及聘任期限的看法。(一)本人的择业观。如果在首次聘任中未能竞聘上岗,选择单位内部转岗安置的占18.5%。本地条件许可时,选择跨单位流动调剂安置的占21.5%。选择停薪留职另找出路的占32.2%。选择进修学习的占12.7%。条件许可时,选择提前离岗退养的占25.9%。选择等待单位下次聘任的占3.9%。(二)要求单位对落聘者承担的责任。事业单位改革后,就如何搞好单位富余人员再就业的问题,要求单位创办新的经济实体的占44.4%,要求重新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占23.4%,要求搞好劳务输出的占13.2%,要求为其搞好失业保险的占37.6%。(三)对聘任期限的看法。关于改革后聘用人员聘任期限问题,认为3年以下最好的占20%,认为3至5年最好的占63.4%,认为5年以上最好的占14.1%,还不知道的占2.4%。
六是对基本生活保障、收入差异及过渡期限的看法。(一)改革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落聘人员在过渡期内,对他们的基本生活应如何保证的问题,要求工资照发的占27.8%,要求发一定的生活费的占37.6%,要求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占36%,愿意脱离单位不要补偿的占0.5%。(二)50岁以上老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对50岁以上老职工的利益如何保证这一问题回答,要求按工龄给予一次性补偿的占11.7%,要求发裸体工资的占17.6%,要求保证合适岗位的占8.3%,要求提前退休的占33.2%,要求搞好社保、医保手续,补交齐所需费用的占43.9%。(三)对改革后收入差距的认可度。事业单位改革后,工资的差距会拉大,但最高与最低比例控制的合理范围认为1:3最好的占47.8%,认为1:5最好的占40.5%,认为1:10最好的占14.6%,认为可在1:10以上的占5.9%。(四)过渡期限。民营化的事业单位,改革后这部分人员工资与财政完全脱钩,过渡期多长的问题,认为1年最好的占16.1%,认为1-3年最好的占56.6%,认为3年以上最好的占27.3%。
七是对改革公正、公平、公开的看法。(一)单位岗位的设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因需定岗、科学合理,现在的岗位可能不科学,但是对于改革中,如何重新核编定岗、谁来核编定岗,才能体现科学、公平、合理这个问题,认为由本单位自已决定的占50.7%,认为仍按编制部门原编制定的占18.5%,要求由改制办公室与专家核定的占20%,不知道的占10.7%。(二)单位班子的产生。事业单位改革后,该单位是国有的话,单位班子人员认为是上级委派好的占5.9%,认为单位民主推选聘任好的占43.4%,认为公开招聘好的占54.6%,不知道的占2.4%。(三)聘用人员进口关的把守。事业单位改革后,财政仍然供养的单位的用人进口关谁来把、谁来确保公平竞争的问题,52.7%的人认为由单位自已定,19.5%的人认为由编制部门定,23.4%的人认为由人事部门定,4%的人要求用其它办法定,0.5%的人不回答。(四)人事争议。事业单位改革中会发生许多人事争议,解决这个问题,赞成本单位自已调解的占28.5%,赞成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事局)仲裁的占67.8%,赞成司法诉讼的占6.8%。(五)行政执法问题。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兼有行政执法功能,改革后一些单位已不再具有行政执法的功能,如何搞好相关职能的行政执法工作,21.5%的人认为可以继续兼有,44.9%认为可以与相关行政单位合并,31.2%的人认为可以组建新的执法单位,2.4%的人不回答。
五对事业单位改革的建议
在调查的最后,我们要求被访问对象还可以用书面形式,将我们未涉及的调查内容及自己最关注的事谈一些建议与看法,其中有14.6%的同志用书面形式提了建议,他们的建议主要是关注自己本身的利益,对社会整体利益谈得少,现根据调查的情况与当前的实际对目前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是坚持稳定的原则。首先是要搞好社会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工作。这个问题是调查中反映得最多的问题。从调查的情况看,现在还有许多单位还未开始医疗保险,尤其在教育战线因经费缺少,无力开展医保,许多乡镇的七站八所养老保险也没有开展,他们迫切希望在这次改革中能够解决好。最低生活保障,是大多数人的后顾之扰,搞好社会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建议在这项改革中务必首先搞好这项工作。改革决不能一脚踢,防止产生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其次是要搞好再就业工作。一要加强职工失业后过渡时期的管理,过渡期在三年以内为佳,未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必须发基本生活费;对50岁以上的老职工在适度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二要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安置职工就业;三要加强职工职业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就业本领;四要搞好劳务输出和人才异地交流工作。
再次是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秩序失常。
四是控制职工收入差。改革后职工的工资理所当然要拉大差距,但职工收入最高与最低比例应控制在1:5的范围内比较适宜,极个别特殊技术人员可以例外。
第二是坚持上下改革步调一致的原则。绝大多数同志都认为事业单位改革是大势所趋,不改革不行,迟改不如早改,越早越好,不要再拖下去了,但是要与上级相关单位同步改革,否则新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难以配套,有可能有些上级单位还会以此为难下级,迫使下级单位又恢复原来面目,这种现象在以前机构改革中就出现过。另外,改革要全国同时进行,只有这样人才才能流得动,若此改彼不改,不利于人才交流。
第三是坚持先试点后推开、先易后难的原则。
第四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首先是要建立一套良好的监督管理制度。办事有章可循,以制度管人体现公正。人事争议要有专门的仲裁机构来处理。其次是要加大改革改制宣传力度。在改革方案出台后,就要重点地宣传它的具体内容,让广大的职工了解它、熟悉它。政策内容透明也是公开的一种体现。调查中,93.5%的人知道事业单位要改革了,但多数同志不知道它的具体内容,这主要是改革的具体操作细则没有出来。三是单位岗位的设置要公开、公平。单位岗位应由单位自己决定为主,在本单位内开展民主评议,原编制部门的岗位设置已不适应改革的要求,但如果改革后仍是财政供养的单位,岗位的设置要由改制办审核把关,改制办审核时要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四是要坚持公开聘任制的原则。单位班子人员既可以在单位内部民主聘任,也可公开向社会招聘,但财政全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仍要以委派为主。其它人员的聘任要放手让单位自主,最好由单位内部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刹住人情风,争取把工作能力强、思想素质高的人员放在合适岗位上,把那些工作散漫、做事吊儿郎当的革下去,真正体现聘任公开、公平、精简、高效。
第五是坚持精简高效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坚持公共服务向社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坚持事业单位企业化发展,减轻财政负担。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该单位转制的就转制,该财政断奶的就断奶,力求精简高效。已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原有的行政执法功能应取消,且收归到政府;单位的债务偿还问题要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财政共同分担,体现出灵活性。
第六是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
一是对农村基础教育要区别对待。1、建议提高农村教师待遇。政府对农村教师实行津贴,而且津贴幅度要大,这样才能留住人才,保证农村师资质量。农村中、小学教师及学区的老师都认为:改革势在必然,也是出路所在,作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教育,农村教育是最薄弱的地方,也是大多数老师不安心的地方,跳槽最多的是边远、贫困山区的老师,他们的工作量大、工作环境差、生活苦。2、基础教育改革要先城镇后农村,要充实农村师资力量。目前师资浪费也大,非教学人员太多。主要是教育机构庞大,人浮于事,还有许多在编不上岗的现象;同时在师资力量分配上,主要是城里师资力量多余,农村师资力量缺少严重的结构性矛盾,将城里的老师多充实一些到农村来,否则农村学校竞聘上岗就谈不上,全部聘上还太少了。3、建议适当提高农村学校师生比例。农村学校太分散,大部分农村学校班额很小,不到十几个学生一个班,如果不办班,会给边远乡村学校的孩子造成上学难,办班的话,教育资源利用率又太低,建议争取并校、隔年招生等办法,加大农村学校师生比例,在考虑农村孩子上学方便的同时,适当提高教育资源利用率。4、要改善贫困偏僻地区的教学条件,缩小城乡差别,基层学校的负债,要由财政来解决。
二是对公共卫生防疫要区别对待。公共卫生防疫非常重要,它不同于其它医疗机构,力量要加强。它的改革主要是要加强技术力量,减少非技术人员,加大科研投入。
三是事业单位种类多,性质差别大,也要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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