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两告教育厅行政复议查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5:32:18 383 人看过

[案情]

1992年9月4日,某学校研究决定由该学校教师王某承包经营该校的音像部,学校与王某签订了租赁合同。1995年,学校以王某经营无方,未交清承包费和房租为由,扣除了王某92至95年期间的一年二个月的工资。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一年合同租赁期满后要续签合同。96年元月,学校要求与王某续签,但王某执意不签,并提出停业,未得到校方同意。1996年元月至12月,王某未交一年的房租,学校扣除其一年工资。之后,1997年1月至1999年8月停业期间,王某一直未交营业房和财产账目,也未在学校上班、参加学校考核。1999年,学校根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与王某签定了一年的“聘任协议书”。到2000年9月聘任期满,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因王某1999年1月至8月未在学校上班,考核为不合格,不予调资,未被学校聘任。2002年3月13日,王某根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向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厅提出申诉,某教育厅对王某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2002年4月9日,王某以教育厅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经审查,认为教育厅未依法履行教师法赋予的法定职责,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责令教育厅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决定。

2002年6月,教育厅对王某的申诉进行了处理,作出了《关于对王某申诉问题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认为:“学校年终考核行为属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应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王某对教育厅的处理意见不服,于2002年6月28日再次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教育厅没有依法进行考核,请求重新考核。省政府经审查,认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中关于“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规定,教师的考核属于学校的职责。据此,省政府认定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意见,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作出了维持教育厅处理意见的复议决定。

[评析]

本案王某先后二次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告教育厅。第一次是一起不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该案省政府认定教育厅对王某的申诉不予受理违反了《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由于教育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省政府作出了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决定,定性是准确的。

第二次是一起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王某由于对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意见不服,再次依法向省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该案件经过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按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依法享有自主管理职能。而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履行了教师法赋予指导、监督的职能。省政府认定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意见,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作出了维持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意见的复议决定是正确的。

这起行政争议的解决,说明了教师的自我保护法律意识增强了,更重要的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明显提高,进一步强化了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机构的指导、监督的作用,切实地保护了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金含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6日 20: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许可执法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福建省教育厅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明确工作职责,维护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和《福建省教育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是指省教育厅对厅机关行政许可承办处室(以下简称承办处室)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督促、评议、检查和纠正的活动。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省教育厅对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行政责任追究。三、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教育厅机关。各市、县(区)教育局实施行政许可,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福建省教育厅法规处负责对承办处室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教育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监督工作。驻教育厅监察室依照法律、法规,对承办处室实施行政许可活动进行行政监察,依法受理对行政许可中违反行政
    2023-06-06
    147人看过
  • 上诉人任某因诉辉县市人民政府、任某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河银,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敬林,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学胜,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吴同兴,辉县市政府法制办科长。委托代理人赵开,辉县市政府法制办科长。原审第三人任新顺,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恺,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任河银因诉辉县市人民政府、任新顺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凤泉区人民法院(2009)凤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任河银与第三人任新顺原均系拍石头乡照壁山村村民,二人系堂叔伯兄弟。2008年4月2日,第三人任新顺父亲病故,经本村王文松(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同意,将其父葬在石窑凹原告任河银老房基西侧5.8米处,事后原告任河银找到村委会称第三人将
    2023-04-24
    141人看过
  • 王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邦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反诉原告)驻马店市邦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综合部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XX。被告驻马店市邦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十销售处。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东段。代表人张某某,该处负责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邦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邦业食品公司)、被告驻马店市邦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十销售处(以下简称邦业水销售处)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09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邦业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李某某、被告邦业水销售处的负责
    2023-06-07
    256人看过
  • 告省教育厅去哪个法院
    行政诉讼被告
    告省教育厅去哪个法院,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是行政诉讼,是因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受损而提起的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案件影响非常大,理论上,也许会有高级人民法院、最高院受理的可能;2、如果是民事诉讼,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比如对外买一些东西,形成的是民事买卖关系,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规则是: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
    2023-03-19
    91人看过
  • 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晓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天津×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系天津×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为独立法人,与王某某仍保留劳动关系,原告自天津×公司将被告借用过来的,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承担被告仲裁申请中的各项请求。被告辩称,其自2006年7月到原告处工作,双方一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应当向被告承担劳动合同项下的责任,同事原告同意仲裁裁决的内容。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7月1日起到原告处工作,担任整理部经理职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19日,原告告知被告交接工作,不要再到原告处工作,被告遂交接了
    2023-06-08
    169人看过
  • 王汉连:行政复议调解初探
    所谓调解,是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措施。在中国,它是处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仲裁案件等的重要方式之一。那么,调解适不适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呢?换句话说,行政复议适不适用调解呢?目前,实务界、法学界仍然看法不一,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借此机会,笔者也谈点个人看法,与同行们探讨。一、要树立行政复议适用调解的理念行政复议中能否运用调解的手段解决行政争议,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理由是:一是《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必须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是不得而为之。二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审另行政案件,不能象民事诉讼那样,为了求得争议的解决而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某些方面让步。同理,
    2023-04-24
    442人看过
  • 本案被告劳动厅是否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第三人相艳针对《意见》第二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被告劳动厅应否受理,这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问题之二。《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按照此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超过这个“十五日”法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除非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事由外,复议机关应该裁决不予受理。我们理解,这里讲的“不可抗力”,是指因发生战争、地震等,使当事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复议申请权;这里讲的“其他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不能由自
    2023-06-02
    86人看过
  • 王某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沪二中行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鑫,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姜亚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区长。上诉人王国鑫因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5)黄行初字第2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王国鑫因认为上海市黄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黄浦区劳动局)至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其工作单位上海八仙集团永安商场无故扣发其工资的违法事实,于2005年8月31日再次向黄浦区劳动局书面申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黄浦区劳动局认为王国鑫来信是重复反映的问题,有关司法机关也有处理结论,故于2005年9月19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单。王国鑫收到后不服,于2005年11月1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浦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黄浦区劳动局按照《
    2023-04-24
    462人看过
  • 王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由申诉方:某柴油机厂申诉方法定代表人:彭×,男,39岁,该厂厂长被诉方:王×,男,19岁,某柴油机厂劳动合同制工人上列双方当事人,因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申诉方某柴油机厂认为王×在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擅自离厂到其他单位工作,给本厂正常生产秩序造成一定损失,因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追究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赔偿厂方的经济损失。(二)调查与核实情况王×于1984年12月被某柴油机厂招为合同制工人,1985年4月10日,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王×被厂方安排在小件车间任铣工,经技术培训和业务学习,已能独立操作。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于1986年4月2日通过其父(该厂职工)弄到厂劳动服务公司证明,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大货车学员驾驶证,自费学会了汽车驾驶。此后,王×多次向厂方提出变更合同,改变工种当司机的要求。厂方因车队已满员,一
    2023-06-09
    166人看过
  • 行政复议5年未受理女律师状告司法厅
    福州新闻网讯律师与管律师的司法厅打官司?昨日,福州市中院审理了这样一场官司。2003年初,女律师邹某受到福州市司法局处分。事后,邹某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执业。当年5月,邹某向市司法局的上级单位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司法厅撤销原处分、恢复她的执业资格等。一个月后,司法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认定邹律师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去年4月,邹律师以司法厅不受理其复议请求,导致其5年无法执业为由,向司法厅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经济赔偿,但未得到答复。去年9月15日,邹律师以行政不作为起诉司法厅,请求法院判令司法厅未受理其行政复议的行为违法,同时请求判令司法厅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去年12月,一审法院鼓楼区法院以原告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邹律师又上诉至福州市中院。》》律师:适用《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未过昨日,福州市中院就该上诉案件进行了书面审查。针对一审法院认定其超过诉讼
    2023-06-06
    173人看过
  • 教育双减负责政策建议
    教育双减政策为: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同时,提出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河南省教育双减政策“双减”政策中,严控学生书面作业总量是一大要求。为此,遵化市建立作业研究机制,各中小学校全部将作业设置纳入学科教研必备项目,建成中小学课后作业资源库,推广“基础巩固、基础拓展、基础弹性、基础特色”作业模式,作业类型涵盖书面、文体、实践、德育四大方面,注重基础、分层设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二条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第三条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2023-07-05
    51人看过
  • 财政厅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针对行政复议在政府的哪个部门的相关规定如下: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2023-04-05
    127人看过
  • 教师行政复议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教育行政管理的实际,我国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第一,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第二,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第三,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第四,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第五,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第六,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第七,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023-06-13
    415人看过
  • 政府教育局审查的教育方案
    考生填写《考生情况登记表》确定自己进入了考察。考生要向招考单位提交网上下载的《考生情况登记表》,表格中,需要如实填写本人思想政治、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内容,便于政审人员考察了解。关于政审政审的主要内容有:1、对政审对象本人的政治历史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的审查;2、政审对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3、政审对象在重大历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现;4、对政审对象有无犯罪记录情况的审查。政审是指政治审查,政审工作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进行。政审的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有不同的要求,政审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
    2023-07-04
    78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王某行政复议需要怎样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29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
    • 如何告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2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
    • 对教育行政复议的答复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10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纳入教育行政复议,哪些不能。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首先遵循一般行政复议的规定,并且申请复议的具体行为所侵犯的是教育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一般行政复议的范围为: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
    • 行政复议职能教育局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2
      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 教育局是否承担行政复议职责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2
      处理或者转送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可以提出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其审查申请,如果属于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由本机关承担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予以审查,依法处理。合法的,通知当事人该依据合法;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销,并通知当事人。如果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则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