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犯罪行为发生的地方通常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以及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和使用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这些地方与枪支犯罪的发生有着密切的关系。
枪支犯罪行为发生的地方通常是指该行为发生的地点以及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等。
持枪支犯罪地点怎么认定?
持枪支犯罪地点的认定是司法审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犯罪地点的认定,主要取决于枪支、弹药的来源和持有者的行为方式。
1. 枪支、弹药来源:
如果枪支、弹药来源于非法途径,例如黑市、网络交易等,那么犯罪地点可以认定为黑市、网络交易平台等。
2. 持有者的行为方式:
如果持有者是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那么犯罪地点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
3. 枪支、弹药的危害程度:
如果枪支、弹药具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例如涉及大量人员伤亡或者重大政治敏感事件等,那么犯罪地点可以认定为事件现场。
总之,在司法审判中,对于持枪支犯罪地点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枪支、弹药的来源、持有者的行为方式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的认定结果可能会因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枪支犯罪行为发生的地方通常与犯罪行为本身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有关。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审判中,对于持枪支犯罪地点的认定需要考虑枪支、弹药的来源、持有者的行为方式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的认定结果可能会因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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