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5:01:07 289 人看过

一、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审判长、陪审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甲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查阅案卷和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根据现有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特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嫌疑人甲某某作无罪辩护,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构成要求主客观一致,要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的客观行为。只有主客观相一致并结合成有机的整体才能构成犯罪。只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只有犯罪的客观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犯罪,任何的主观推定和客观归罪都是有违法律的规定的。

(一)从主观方面来看,甲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该罪的主观条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当中,被告人甲某某在收取被害人乙某某给他的8万元人民币的时候,出具的是借条而不是收条,并注明工程前期费用,如工程不开工,在12月前退换本款。从此可以看出,甲某某在收到这笔钱的时候,并没有想据为己有,而是想在工程不开工(虽然这个工程并不存在)的情况下,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归还。无论这个工程是否存在,收到这钱的时候,其本意是想归还的。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中,被告人也多次确认这些钱是从乙某某那里借的,是要还给被害人的。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在被告人收取了被害人甲某某上述款项以后,经常与被害人乙某某联系,商谈还款事宜,最后一次通电话在今年的4月22日。被害人陈述也证明双方在事发后2007年7月在天津杨村见面,联系承揽工程事宜。被告人不存在逃匿的行为,被告人没有侵害被告人财产的故意,也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的被害人钱财。

(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甲某某并没有实施骗取被害人乙某某财物的行为

本案当中,被告人甲某某与被害人乙某某签订《焦作水库土方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当中,并没有约定乙某某向甲某某支付任何费用。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8万元人民币,不能由此认定是诈骗被害人8万元。在客观方面,被告人虽然采取了虚构名义为焦作水库土方工程的手段,但是并没有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而仅仅是借了被害人的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在与被害人交往当中,一直都使用真实姓名,没有虚构或冒用他人名义,在出具借条时一并交付自己真实身份证件,没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分包、转包建筑工程,但事实上,建筑市场上存在大量分包、转包现象,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一起承揽建筑工程中发生经济往来,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8万元,该借款行为不够成合同诈骗犯罪,而是与被害人乙某某之间的普通经济纠纷。请法院判决本案被告人甲某某无罪。

辩护人:xxx20xx年xx月xx日

二、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点

1.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诈骗对方财物。因此对于合同纠纷中,已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明显履行,甚至超过合同义务的,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不当。

2.合同诈骗罪并非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即需要被害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处分了财产,且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只有如此,才能认为对于本罪的客体造成了危害。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本罪的规定的实行行为,如对合同的履行没有造成损害,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3.诈骗罪类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具有非典型性,绝大多数犯罪为受迫性犯罪,即行为人存在实行行为即可,而诈骗类犯罪则要求被害人基于陷入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自身财物,这种因果关系是诈骗类犯罪的核心概念。即使嫌疑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合同相对方并没有因此陷入认识错误,其处分财物的行为是基于其他原因,都会造成因果关系逻辑链条的断裂,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4.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嫌疑人因经营不善,不能履行合同,被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辩护人应当对嫌疑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梳理,总结不能履行的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资金断贷、整体行业萎缩等情形,嫌疑人具有履行意愿,却无履行能力,从而证明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5.对于因经营不善导致不能履行的情形,辩护人应着重审查嫌疑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存在过积极履行的行为,在不能履行情形发生后,是否积极创造过履行合同的条件,这些行为模式都是能佐证嫌疑人具有履行合同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6.在处理合同诈骗罪案件中,如果出现躲债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只要存在躲债,就认定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但一般躲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没有达到需要苛以刑责的地步。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使嫌疑人陷入了给付不能的地步,从而通过更换手机号码,离开经营地等方式,暂时躲避合同义务,并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属于民事上的履行不能情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调解等方式解决。而刑法规定的逃匿行为则要求携款潜逃,甚至存在挥霍财物的情形,危害性远非一般躲债行为可比,在实践中必须加以区分。

三、合同诈骗罪辩护思路总结

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辩护重点应当落脚在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因为现实状况的多样性,对于这一辩护目的,现有无罪案例绝非已完全囊括,需要辩护律师对于嫌疑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签订、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以及嫌疑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从中寻找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其次,因为合同诈骗罪既是目的犯又是经济类犯罪,证据种类繁多,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不容易,辩护人应当对于证据进行细致地审查,全面的把握,找出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使审判人员的自由心证产生动摇,从而达到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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