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30 08:50:43 251 人看过

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票据法律关系中,持票人取得票据若有重大过失,即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若有生大过失,即不可免责。

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

(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

(2)票据金额记载不合法。《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在票据上作不合法更改。《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票据是指原记载人改变原有记载事项,它不同于伪造或变造票据。《票据法》允许更改的已有记载事项,可以更改,禁止更改的,绝不可更改,否则,将导致票据无效。

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示催告期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经人民法院以除权判决宣告无效后,票据权利已经法院除去,持票人已无权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除权判决为抗辩事由而对抗任何持票人,即使善意受让人也不例外。

3、票据债权已消灭。

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票据债务入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票据为交回证券,即债权人应在票据付款人付款时在票据上记载收讫并交回票据,债权人所享债权因票据债务人的付款和债权人的受领而消灭。因此,如债权人再次行使付款请求权,则票据债务人自然可以予以拒绝。

《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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