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故意伤害罪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6:41:05 421 人看过

(一)一般性的打架斗殴,只是造成人体的痛苦,并不损伤人身健康或者伤害情节显著轻微,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一般违法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

(二)故意杀人是因杀人的故意而致人死亡的,而故意伤害致死是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的。因此,明显地只有杀人故意,杀人未遂,只造成伤害结果的,按故意杀人的未遂犯处罚。明显的只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致人死亡的,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罚。

对有些案情复杂,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一时难以区分,内部分歧意见很大的,为了慎重起见,可以按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三)凡因打架斗殴或者群众之间因民事纠纷引起械斗而致人死亡的,除行为人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处罚。凡突然持械行凶的,虽然不像预谋杀人那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但其特点是不计后果、不顾被害人死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按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如果被害人死亡,则按间接故意杀人论处,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可按故意伤害论处。

(四)对伤情程度介于轻、重伤边缘的案件,在处罚时要慎重。轻伤中伤情重的,可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重伤中伤情轻的,可按同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处罚。如果为实施其他犯罪伤害他人,而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专门规定的,应适用该条文的专门规定定罪量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9日 04: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身权相关文章
  • 审判数罪并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审判数罪并罚中要注意以下问题:(一)、对新发现的漏罪的合并处罚: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二)、对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1、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即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又实施了新的犯罪。2、对于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新罪,不论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也即无论是异种数罪还是同种数罪,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一、在缓刑期间犯新罪如何判刑缓刑期间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法律对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
    2023-06-24
    460人看过
  • 处理走私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处理走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①走私罪的共犯②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③对于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又构成妨害执行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以走私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骗购外汇的,按走私处罚。
    2023-06-11
    429人看过
  • 故意伤害的实际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
    2023-03-10
    272人看过
  • 认定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一、故意伤害罪的认定程序第一、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才是构
    2023-03-22
    260人看过
  • 政府投资审计应注意哪些问题
    但从审计情况看,虽然政府投资额在增加,但部分投资的预期效益没有达到预期水平,部分项目出现严重亏损和浪费,大大降低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必须加强对政府投资的审计监督。笔者认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应把好“五关”。首先,要做好投资决策。规范重大项目决策对项目效率具有决定性意义,是节约建设投资、提高政府投资使用效率的前提。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投资和基础设施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审查项目决策和项目审批程序,防止违反决策程序和擅自批准项目;检查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是否充分,是否有充分的科学依据,防止可行性论证向“适宜性论证”转变,增强建设项目的民主性,使建设项目决策公开透明,促进职能部门在加强社会监督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审批和决策程序。其次,要注意招投标。一方面,施工队伍的选择关系到工程质量和建设投资的节约。一些项目在招投标中经常出现招投标单位与施工
    2023-05-02
    445人看过
  • 做好审计记录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提高审人员的综合素质。审计记录完善与否,是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充分体现。对审计资料的记录应当简明扼要,使人一目了然,不产生疑义。因此,审计人员必须运用好语法、修辞、逻辑等基础知识,掌握用词造句、布局谋篇的基本技能,用精炼的文字,准确完备的表达复杂的审计对象,使审计记录条理清晰,简练畅达,观点鲜明,重点突出。二、确定审计记录的分类标准。同一审计人员在同一审计事项往往因分类思路而异遂产生一些难以进行综合的审计记录,例如:经济师、AICPA、ACCA,也是同样的道理。因此,制定统一的审计记录分类标准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基础建设。在制定审计记录的分类标准应做到:要注意所列记录应当与会计对象的分类方法基本协调,必须将会计账户分类与按项目分类有机结合,坚持以按会计账户分类为基础的方法。三、设计审计资料的分类记录。要按照审计操作的不同特点,分门别类地设计各具特色的审计记录。审计记录一般可分为审计调查记录和
    2023-04-30
    429人看过
  • 延期审理应注意什么问题
    1、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2、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3、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合议庭也应当决定延期审理。另外:1、上述情形中,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以外,其余情形应当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的开庭日期和地点,合议庭可以当庭确定,也可以另行确定。2、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检察院补充侦查的
    2023-03-30
    214人看过
  • 审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应当注意的问题
    审理这种侵权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间接侵害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依附于主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在这种案件中,存在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即加害人在实施一个侵权行为的时候,产生了两个损害后果,构成了两个侵权法律关系。其中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产生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另一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是侵害配偶权,产生的是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前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要的法律关系,后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次要的法律关系,是依附于主要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在这两个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上,是重合的法律关系。主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是侵害健康权的双方当事人,而从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则是健康权受害人的配偶一方和加害人。第二,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其中,违法行为的要件,应当
    2023-06-11
    461人看过
  • 再审辩护词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再审辩护词注意的问题有哪些?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因此,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二、具体情况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以下几方面着手:(1)事实存在,但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把无罪当做有罪追究;(2)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把轻罪当做重罪;(3)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4)事实要根本不存在;(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从从轻、减轻方面予以辩护。2.对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1)把无罪当作有罪。如情节轻微,不
    2023-06-03
    299人看过
  •  有关故意伤害罪司法鉴定的问题
    该申请司法鉴定的步骤主要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和出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鉴定机构应指派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同一鉴定事项应由两名具有资格的人员共同进行。对于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申请司法鉴定需要遵循以下步骤:首先进行委托,然后是受理,接着是初次鉴定。在受理案件后,鉴定机构应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同一鉴定事项应由两名具有该资格的人员共同进行。接下来是补充鉴定,最后是重新鉴定。对于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六、复核鉴定,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八、出庭。 司 法 鉴 定 流 程 : 如 何 进 行 故 意 伤 害 罪
    2023-09-12
    175人看过
  • 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的问题
    基本案情:本人被一男子故意用刀划伤脸、手、头共9处伤口,其脸部尤为严重,该男子也去派出所自首了,但是被关了8天就放出来了,我很不理解,这已经是故意伤害了,人都抓到了,怎么会又放了呢?现在伤口已经将近2个月了,不过还是很明显的雷公纹,我准备去医院问问我的病情接下来需要怎么治疗,如果医生说可以马上就做治疗,那么我该不该治疗,因为到现在都还没有鉴定,不知道是轻伤还是重伤,据说是需要3个月过后才鉴定,如果医生说越早治疗越好,怎么办?而且,这我养病期间,对方因该怎么给我损失的补偿呢?还有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呢?是起诉还是?我一点都不懂。参考法条: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
    2022-11-18
    368人看过
  • 存货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存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流动资产,存货通常表现为商品、材料、包装物、在产品及产成品等。存货既是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项目,也是利润表中确定和构成销售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生产循环中)存货项目的审计是会计报表审计中最重要和最困难的领域之一。在今年的业务辅导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存货项目审计时,存在明显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存货监盘程序未能实施,期后抽盘又流于形式。由于各种原因,注册会计师错过了存货监盘的时机,待到实施审计时,只能采用替代程序来测试和确认资产负债日的存货,即:在观察评价存货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审核客户的盘点方法和记录,运用一些分析性复核程序,并于期后实施审计时抽盘部分存货。但是有些注册会计师在实施上述替代程序时做得十分粗糙,有的期后抽盘时抽盘金额不足存货总额的10%,仅仅挑选一至
    2023-04-24
    108人看过
  • 发生车祸受害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车祸受害者应该注意什么,具体如下所述:1、受害人如果受伤不重,要注意察看周围的情况,看看交通信号灯的情况,并查看是否有目击者能为自己作证,如有监控,可调阅监控录像;如果肇事方想逃逸,要准确记忆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或车辆的基本特征。2、受害方不要完全依靠交警,一定要注意及时收集证据: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注意收集赔偿相关的证据,注意及时申请相关检验、鉴定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不能独立完成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等人员帮助。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及时调取驾驶员基本信息、车主基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调解和诉讼做准备。3、损害赔偿问题不要完全依靠交警。交警职责转变后,调解损害赔偿争议不是交警的必经程序,其主要是及时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自我取证对于自我取证,一定要注意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具体如下:1、人证要找目击者当机动
    2023-06-03
    107人看过
  • 审理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注意的问题
    (2)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与意外事件有时也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都没有预见。区别点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坝Rdll失杀人。(3)在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审理时,刑法另有规定对过失致人死亡惩罚的,按刑法各条的专门规定,不适用本规定。主要有刑法规定的失火、过失投毒、过失爆炸等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4)新刑法增加了对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2023-06-03
    325人看过
换一批
#人身损害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身权
    词条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 更多>

    #人身权
    相关咨询
    • 在中国故意伤害罪辩护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8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
    • 审查起诉故意伤害辩护意见该注意哪些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9-06
      审查起诉故意伤害辩护意见包括对刑事部分的建议;对民事部分的代理意见;以及被害人所要求的民事赔偿合理合法。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刑事故意伤害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13
      故意伤害罪就是基于故意的主观心态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管你是基于什么原因打人的,只要你确实打了人,把人打伤了(构成轻伤),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还是要追究的,只是法官可能会在量刑上考虑一下,给你稍微判轻点,但也不一定,看法官心情。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
    • 故意伤害罪可以从轻处罚吗, 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故意伤害罪能从轻处罚吗是否从轻处罚要视具体的情形而定:1、主体是否未成年。如果行为人是未成年人或者还在接受教育阶段,未成年人法定应当从轻处罚,正在接受教育的在校学生也可以考虑从轻。2、需注意影响犯罪构成基本事实的伤亡后果。伤害行为所造成的伤亡后果是反映其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的直接衡量尺度。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不能认定为犯
    • 贪污罪量刑处罚中,在审理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贪污罪的判例的问题我国法的渊源上不承认判例对于法官裁决时的约束力,但是,判例对于法官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不等于判例对于法官的裁决没有参考价值。由于我国刑法对于贪污犯罪适用刑罚规定的过宽,法官在审理的时候,如果不参考其他法院、其他法官对于相同的、相类似的案件的裁决,仅仅凭着自身对于量刑情节的主观判断,其实就是“闭门造车”的过程;虽然这样裁决的结果是在法定刑的范围之内的量刑,是合法的,但往往就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