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5:11:26 351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四条四款规定:“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其中的“市”是指县级市。

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八条四项和《办法》五条的规定,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三、《办法》十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载明的事项包括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额是指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数额,以及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作价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出资方式是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四、《办法》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住所以及投资人姓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企业住所,应当提交新住所证明。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二)变更投资人姓名是指投资人的姓名发生改变,或者因转让、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投资人姓名,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变更负责人姓名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改变,或者更换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负责人姓名,应当提交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核发新营业执照时,应当收缴原营业执照正本及其他副本。

五、个人独资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在核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当开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通知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六、《办法》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3月15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即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二)通过年检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识。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格式和年检标识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七、按照《办法》四十八条规定,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将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办法》进行规范,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八、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注册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以及补(换)证、照及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收费,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执行。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严格执行《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熟练掌握有关法律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提高依法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工作水平,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行为,促进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请各地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5: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理委员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经建设部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五月九日以部长令第42号发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配套法规,是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找出房屋租赁管理的突破口,切实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行为。要健全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加大管理力度,尽快使房屋租赁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尽快建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和《房屋租赁证》制度。建设部在论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时,已征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等部门的同意,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
    2023-04-22
    426人看过
  • 陕西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编办,杨陵区民政局、财政局、编办: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婚姻登记机关职责(一)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距县城较远的乡(镇),按照便民的原则可以集中在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负责办理全省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出国人员、外国人的婚姻登记。未被授权的设区市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不得办理婚姻登记。各地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双方共同到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二)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撤销婚姻登记;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宣传民法
    2023-04-21
    457人看过
  • 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规定
    各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三月十三日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进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政策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工作;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公布货币化安置单价,并明确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期限。货币化安置单价应采用公告、告示等形式向被拆迁人公布。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期限自货币化安置单价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三、货
    2023-04-23
    80人看过
  •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辽工商发[2004]96号发布日期:2004-8-2执行日期:2004-8-2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四个规章,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保证,也是振兴老工业基地、营造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加深理解《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积极应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本着认真贯彻、积极探索、逐步规范的工作原则,结合登记管理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总结、评价、交流贯彻落实工作,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制订预案,遇到的难点、疑点、焦点问题要及时请示。在这项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体现合
    2023-04-24
    484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汇发[2003]134号发布日期:2003-12-4执行日期:2003-12-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颁布,定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其对外汇管理工作也将产生重大影响:一是《行政许可法》限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设定范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人民银行和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再设立行政许可,人民银行和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设立的外汇行政许可,以及分局设定的外汇行政许可,都将被废止。二是《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则,对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步
    2023-04-24
    268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今年9月6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3〕29号),《通知》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90元、430元、480元、520元四档;并首次建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工作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同时为一个以上用人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考虑到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是按最低月工资标准除每月标准工作小时(167.36小时)的基础上再乘150%的系数计算,具体标准为3.5元、3.9元、4.3元、4.7元四档;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城镇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扩大到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为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请各市根据当地
    2023-06-05
    484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0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
    •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2-17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 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2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08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 关于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09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