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动机立法化的必要性
犯罪动机立法化是指在刑法的立法中,将一些故意犯罪的犯罪动机予以明确规定。犯罪动机立法化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1)犯罪动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所处的地位还不尽合理,甚至还表现出较大的局限性。归纳起来,这种局限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论罪不问动机不利于科学地把握犯罪的本质。犯罪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恶。从某种意义上讲刑罚也是一种恶,一种法律所允许的、必要的恶。那么法律所允许的恶和法律所不允许的恶在行为本身的要件上的不同就在于行为背后的原因,也就是动机。抽取了动机的行为本身无所谓善恶,所以被界定为犯罪的行为是不能不过问动机的,否则就很难理解什么是真正的犯罪;②论罪不问动机不利于全面地发挥刑法功能。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刑法的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及保障公民自由,笔者认为除此之外,刑法还应该具有道德规诫的功能。刑法作为一种道德规诫的功能是通过追求刑法的价值理念——公正来实现的。只有这样,刑法才能成为一种为人们所拥戴,所信服的良法。而要做到这一点,不考虑犯罪动机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然是不行的。
(2)犯罪动机立法化,有利于某些罪名的细化,这也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例如,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的立法规定,罪状过于概括,法定刑幅度过大。立法规定了从死刑到3年有期徒刑这样的法定刑量刑幅度,而没有规定相应的具体情节。穷凶极恶的连杀数人是故意杀人,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是故意杀人,大义灭亲是故意杀人,但不同的犯罪动机引起的不同情况在立法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立法显得有些粗糙;
(3)犯罪动机对于理解、把握整个直接故意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于一个犯罪行为,只有探究其动机,才能正确揭示犯罪行为本质的因素,有助于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有利于打击犯罪行为。
(二)犯罪动机立法化的可行性
犯罪动机立法化是可行的,主要表现在:(1)我国审判机关在对直接故意犯罪进行量刑时往往要考虑犯罪动机这一因素,而将其立法化并不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相冲突,只是使其名正言顺;(2)犯罪动机立法化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犯罪动机立法化有利于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的完善;(3)犯罪动机立法化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法益。随着社会的复杂化,犯罪动机呈现多样化,且常常引发犯罪人实施较为残忍、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近期媒体频频报道的灭门惨案,这种案件往往需要了解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可能更有利于案件的侦破。
(三)犯罪动机立法化的具体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可以借鉴德、日等国关于犯罪动机在其刑事立法中的规定,实现犯罪动机的立法化,具体建议如下:
1.对我国刑法总则部分的犯罪动机规定的完善
(1)对我国刑法总则第20条、第21条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进行补充。建议添加:行为人出于正当的动机,且出于不得已,但不完全具备正当防卫的形式要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为人出于正当的动机,且出于不得已,但不完全具备紧急避险的形式要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的第56条的条文予以补充修正。建议添加:对于故意犯罪的行为人犯罪动机十分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我国刑法总则部分的第61条关于量刑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规定进行修正。可参照德国、日本的做法,在刑法条文中增补具体的量刑标准,同时将犯罪动机等酌定情节法定化,使其上升为法定情节。具体条文可表述为: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该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对我国刑法分则部分的犯罪动机规定的完善
刑法分则部分,某些罪名要细化,明确其犯罪动机,如故意杀人罪。外国刑法一般都把义愤杀人等情形单独设置一种罪名,从而形成与普通杀人罪并列的罪名之一。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把这些特别的情节分别在普通杀人罪罪名之内予以列举规定、设定处罚的上限或者下限。笔者认为,可以对我国故意杀人罪的立法条文作以下补充规定:故意杀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因受被害人的侮辱、迫害或者虐待等原因,而出于激情、义愤故意杀人的;(2)直系血亲尊亲属为隐瞒耻辱,或者无法养育,或者有特别值得怜悯的动机,在分娩时或者分娩后杀害婴儿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我国刑法分则部分对于情节犯的条文通常表述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中也对情节犯的主要情节予以列举规定,但是表述仍略显粗糙。例如,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贪污罪等罪名的情节的相关解释是通过数额的角度认定的,并未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犯罪动机这一情节因素。笔者认为,可对情节犯的情节的具体解释予以修正,充分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这一因素,以完善刑法分则部分关于犯罪动机的规定。
诚然,犯罪动机的立法化给刑事立法带来的挑战是巨大的。同时,动机的多样性也对法官的综合素质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能否正确区分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期待犯罪动机的立法化的实现,并相信这一实现必将成为刑事立法的一个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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