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3]6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省人民政府决定健全和完善贵州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贵州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成员名单
主持人:陈大卫(副省长)
成员:王建富(省政府副秘书长)
蒋天才(省知识产权局局长)
卢达昌(省计委副主任)
邵为民(省经贸委副主任)
封孝伦(省教育厅副厅长)
俞建(省科技厅副厅长)
张宜华(省公安厅副厅长)
邹杨(省司法厅副厅长)
姚朝雄(省人事厅副厅长)
曹国民(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王登齐(省农业厅副厅长)
官国培(省林业厅总工程师)
王术君(省贸易合作厅副厅长)
董林生(省文化厅副厅长)
方学忠(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顾炳志(省工商局副局长)
奚晓青(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省版权局副局长)
顾庆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林亚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俊(省旅游局副局长)
谭晓玲(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安守海(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祝一方(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王松(贵阳海关关长)
二、贵州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贵州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知识产权有关工作,研究确定全省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与对策;统筹协调全省综合性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工作,推进建立和完善我省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办公会议的日常工作,蒋天才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分别负责全省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管理工作及依法查处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协调和研究。其中专业性的法律、法规,由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研究起草,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四)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负责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全省植物新品种保护措施;贵阳海关负责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
(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事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贸易合作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质监局、省药监局、省旅游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对管理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要及时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联系处理。
(六)各部门要在办公会议的统筹协调下,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八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副部级。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 更多>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政府怎样安排产假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3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
贵州省开发区规划由人民政府编制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10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和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产假计算的通知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18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增加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的7天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的夫
-
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海南在线咨询 2023-05-12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