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海淀区的一对姐妹遭遇难题,当初和父母共同出资将4间老房翻建扩建成9间,后经拆迁安置为3套两居室,父亲却突然变卦,要将所有房屋都给儿子。此案由此引发争论:女儿的权利如何保护?老房翻建、扩建后属于谁的房?出资建房怎么认定?翻建扩建后的拆迁安置房究竟算谁的?
案情聚焦
老父亲变卦
房都要给儿子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村的王老先生因老伴身体不好,需要两个女儿伺候,所以当年都找的是倒插门女婿。结婚后,两个女婿都将户口迁到了王老先生家。王老先生在村里有一处200平方米的宅基地,二老原有4间大瓦房,两个女儿各自成家有了孩子后,住房越来越紧张。后经家庭会议商量,由大女儿王梅、小女儿王莉与父母共同出资,将旧房进行翻建,由原来的4间变成了9间,王梅、王莉合住5间,父母和儿子王强住4间。
2000年王强结婚,王老先生又向村里申请了一处宅基地,登记在王强的名下,并出资为儿子盖了3间新房。由于儿媳和公婆不睦,所以虽住在同一个村里,但王强一家也很少回来探望老人。
2010年王老先生家住的村子拆迁,这时王老先生的宅子共有8个人的户口,他与老伴一个户口本,两个女儿王梅、王莉每家各一个户口本。拆迁办基于拆除的9间房屋,并考虑户籍人口因素,共给安置3套两居室及500万元补偿款。王强的院也同时拆迁了,分了一套3居室,加200余万补偿款。
2012年王老先生的老伴去世。2013年回迁安置房下来,全家人正准备搬进新房,却不料王老先生突然变卦了,跟两个女儿说:回迁安置的3套房都是我的,你们谁也别想住,我全部给我儿子王强!原来老伴去世后,王老先生想跟着儿子生活,可是儿媳提出得把3套房都给他们,他们才给老爷子养老送终。
王梅和王莉这下着急了:本来家里什么事儿都让着弟弟,可是现在父亲也太偏心了,当初翻建房屋,我们两家都出资了,也参与了共同翻建,拆迁办安置房子时也是有我们的,凭什么父亲就不让住?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诊断
参与翻建
并不等于有房屋产权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认为,本案中虽然王梅、王莉出资,并参与了老房的翻建,但是翻建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拥有房屋产权,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况来对待。
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内部有约定,一般情况下应遵从约定。比如此案,如果当初建房时家庭会议共同约定,原4间房翻建后归父母所有,扩建的5间归王梅、王莉所有,那么应按照家庭会议的约定来认定房屋产权;
如果家庭成员之间没有约定,因王梅、王莉均有出资,且参与了翻建的全过程,则通常情况下,翻建的4间仍是父母的财产,对于扩建的5间房屋,基于王梅、王莉与其父母都出资了,则应认定为他们的共有财产;
而如果有相应借据等,则王梅、王莉的出资仅能作为债权债务来认定,那么翻建的4间房仍应属于王老先生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王老先生夫妇应将王梅、王莉的出资按时归还,王梅、王莉不能主张对翻建房屋的所有权。
另外,李松律师认为翻建的时间也非常重要。如果子女翻建房屋系在老人生前翻建,则可以按照上述列举的3种情况来认定房屋的产权归属;但如果子女系在老人去世之后对房屋进行扩建,在院内独自建房,那么该房屋应属于建房的子女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不过,如果是对老人留下的房屋进行翻建,若尚未进行继承析产,则需要先征求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意见,大家一致同意,方可进行翻建,翻建后的房屋仍属于大家的共有财产。
拆迁利益与房屋及人口因素有关
通常情况下,北京地区的拆迁会根据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并考虑户籍人口等因素,来确定安置补偿。此案中,原有的老房经过翻建已变为9间,王梅、王莉均参与了房屋的翻建并出资,且房屋建成后由大家共同居住使用。李松律师认为,对于扩建的5间房屋应认定为王老先生夫妇与王梅、王莉的共同财产。
拆迁时,是基于上述被拆除的房屋面积,并考虑王家共有3个户口本,8个户籍人口的情况,分给3套两居室及500万补偿款。因房屋属于大家共有,那么基于被拆除房屋所获得的拆迁安置利益也应属于大家共有的财产,王老先生无权单独进行处分。
李松律师认为,如果家庭内部对翻建房屋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基于各自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利益应归各个家庭成员所有。如果王梅、王莉的出资系债权债务,则其无法主张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利益;但对于户籍人口所应享有的拆迁利益,她们是可以主张的,比如过渡周转安置费、提前搬家奖励、对安置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等。
协商不成女儿可主张分家析产
女儿在法律上享有与儿子相同的权利。王老先生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拆迁协议是其签订的,故安置的3套房屋都应该归其所有,他可以随意决定房屋给谁或不给谁。
李松律师特别提醒大家:在通常情况下,拆迁办或开发商都将房产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人作为被拆迁人,与其签订正式的《拆迁安置协议》。但是,被拆迁人仅仅是整个家庭的一个代表,并不能说他代表家人签字了,所有的拆迁利益就应该都归其一人所有,由其一人独自处分,这显然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此案中,即便翻建后的房屋不属于大家共有,那么该房屋也是属于王老先生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梅、王莉的母亲已于2012年去世,属于她们母亲的房产份额所转化出来的拆迁利益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如果她们的母亲未留下遗嘱,那么应由王老先生及3个子女来共同继承,原则上是平均分割。从这点来讲,在未进行继承析产之前,拆迁所得利益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共有,王老先生也无权单独处分。
李松律师认为,如果王梅、王莉与父亲无法达成共识,建议可以分家析产案由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对拆迁安置所得拆迁利益进行分割,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对于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房的情况,李松律师建议保存好相应的出资凭证,如果家庭内部对于房屋产权有约定,最好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碍于亲情面子,未签订书面协议,则建议可以采集一下相关的录音证据。
同时,李律师也提醒大家注意,翻建房屋应办理正规的审批手续,不能私自乱建。如果未经审批私搭乱建,很有可能最终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通常情况下,违章建筑是不给拆迁安置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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