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扣押/查封适用)
地税解保封〔〕号
:
鉴于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决定解除年月日《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税保封〔〕号)查封(扣押)你(单位)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请于年月日前持《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缴纳了应纳税款、滞纳金后使用。
3.本决定书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
4.鉴于你(单位)横线处应分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不同原因分别填写:
(1)纳税人主动在限期内全部缴纳应缴款项的,填写已在限期内缴纳了应缴税款、滞纳金;
(2)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款项入库的,填写应缴税款、滞纳金已由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
6.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查封(扣押);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也应向当事人发出本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
7.解除查封(扣押)后,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保存的《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收回存档。
8.本决定书在必要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可要求协助执行部门解除停止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9.文书字轨设为解保封,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保封。
10.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一份随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协助执行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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