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6 14:52:24 314 人看过

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一罪和数罪之分。罪数形态理论在一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一罪的类型。罪数形态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心在于“行为竞合”。罪一、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

吸收犯

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能够将其他犯罪行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该特征表明,只有一个行为或者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立吸收犯。

2、数个行为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立吸收犯。

牵连犯

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惯犯

所谓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其中,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的,理论上称为常业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的,理论上称为常习惯犯。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惯窃、惯骗等6种惯犯,但现行刑法只在第303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赌博惯犯。

结合犯

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一个新的独立罪名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

所谓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基本构成全部要件的基础上,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如故意伤害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等,就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持续犯

所谓持续犯,又称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既遂后,该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如非法拘禁罪就是典型的持续犯,只要行为人将被害人关起来,其非法拘禁行为就已既遂,但由此开始至被害人重获自由为止这段时间内,非法拘禁行为及其导致的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不法状态,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与被包容关系的不同罪名的情形,如利用信用卡骗取2000元钱,就同时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而其中诈骗罪能够完全包容信用卡诈骗罪,因而属于法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行为表面上触犯了数个不具有包容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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