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省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乡、镇内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路、街、巷、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同音;2)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名称;3)乡、镇名称应当与其政府驻地名称一致,街道办事处名称应当与所在街巷名称一致;4)道路、街巷、住宅区应当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5)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的名称一致;6)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7)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1)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2)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3)不得使用单纯序数作地名;4)禁止使用重叠通名。8)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命名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9)地名的冠名权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0)地名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1)不符合本条例第1条第(1)项规定的地名,必须更名;2)不符合本条例第2条第(1)、(2)、(5)项和第3条第(1)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更名;3)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二、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此申请书由申请人用A4纸自行编写,无空白表提供。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城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盖章同意初审;不予通过的,不盖章确认通过初审。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盖章同意初审;不予通过的,不盖章确认通过初审。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名都13号楼二楼208室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颁发的通知》(1996年)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民政部关于颁发的通知》(1996年)
第十二条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实施许可:
(一)国内著名的或者涉及省外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省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省内著名的或者涉及市与市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地级以上市内著名的或者涉及市内县(市、区)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实施许可:
(一)圩镇、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村镇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三)城市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征得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专业设施名称、公共场所和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该专业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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