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
具体包括:
(一)适用我国法律的原则;
(二)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三)诉讼权利义务同等的原则;
(四)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五)委托或指定我国律师参与诉讼的原则。
二、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
处理外国人犯罪案件,除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一些特殊程序:
(一)拘留、逮捕外国人犯的特殊程序,其中包括:1执行前上报程序;2重大案件报批程序;3通知外国使、领馆程序;4羁押期间使、领馆官员探亲程序。
(二)限制出境程序。为防止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作案后逃跑,我国司法机关除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外,还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三)向外送达司法文书可分别采取以下不同方法:1按条约规定方式送达;2按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采用邮寄方法送达;4由诉讼代理人送达。
(四)审判涉外刑事案件的核准程序。由于涉外刑事案件往往含有复杂的、微妙的国际因素,处理不慎,就可能影响我国对外关系和国际声誉。因此,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遵守特殊的上报、审核程序。
三、涉外、涉港澳台刑事案件的管辖。
我国刑事管辖原则主要有:
(一)领域原则;
(二)国籍原则;
(三)保护原则;
(四)普遍原则。
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述。
国际司法协助中应遵循的平等互惠原则、保护国家利益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军事犯例外原则、适用本国法原则及本国公民例外原则。
五、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调查取证。
着重研究以下五方面的相关问题:
(一)如何协助提供司法机关已掌握的证据;
(二)如何代为询问证人;
(三)如何代为搜查、扣押证据;
(四)如何协助移送证人出国作证;
(五)如何确认境外取得的证据的证明效力。
六、协助执行外国法院的刑事判决。
不仅政治制度相同的国家之间可以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的刑事判决,就是在政治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也可以开展这方面的司法协助。并提出协助执行外国法院的刑事判决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3)该判决的作出必须符合正当程序;
(4)必须未与接受国发生管辖竞合;
(5)移送执行的犯人必须是执行国的国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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