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股东的出资形式受法律限制: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通过货币评价,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要求股东的出资首先是财产,其次是货币评价,其所有权必须转让2、所有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技术人员的技术和技能与工人本人的人身密切相关,脱离人体就不存在。工人以劳动力出资,公司不能控制这笔财富,也不能承担对外债务。因此,该技能不能转换为可转让的财产,不能作为股东出资。另另一个角度来看,工人的劳动力也不能作为出资。《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除外。股东身份具有可继承性的特征,工人去世后,其出资也自然消失。因此,即使工人有很高的技术,他们也不能出资这种技术。
股东未实际出资的是否能够转让股权
股东未实际出资的股权,可以转让。只要该股权是合法有效存在的;属于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并且股东与受让人协商达成一致,也告知了债务人的,该股权可以转让。至于出资义务,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般是由转让人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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