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劳动力替代实际出资的法律后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22:52:51 440 人看过

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股东的出资形式受法律限制: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通过货币评价,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要求股东的出资首先是财产,其次是货币评价,其所有权必须转让2、所有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技术人员的技术和技能与工人本人的人身密切相关,脱离人体就不存在。工人以劳动力出资,公司不能控制这笔财富,也不能承担对外债务。因此,该技能不能转换为可转让的财产,不能作为股东出资。另另一个角度来看,工人的劳动力也不能作为出资。《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除外。股东身份具有可继承性的特征,工人去世后,其出资也自然消失。因此,即使工人有很高的技术,他们也不能出资这种技术。

股东未实际出资的是否能够转让股权

股东未实际出资的股权,可以转让。只要该股权是合法有效存在的;属于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并且股东与受让人协商达成一致,也告知了债务人的,该股权可以转让。至于出资义务,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般是由转让人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6日 03: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继承人相关文章
  •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确认
    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件有: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委托投资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投资关系,由隐名股东承担投资风险。2、委托投资合同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民法典第52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3、隐名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进行了投资。即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4、有限责任公司中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并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第五十二条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04-19
    88人看过
  • 如何处理股东的非实际出资
    如何处理股东未实际出资一、追究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充分履行出资义务的/她依法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求股东转让尚未内部出资的股权。出资到位的股东可以与股东协商,要求股东转让内部未出资的股权,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履行出资义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
    2023-05-07
    347人看过
  • 实际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1、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公司法
    2023-06-27
    271人看过
  • 股东实际出资时的注意事项
    股东出资准备工作完成以后,股东即可以实际出资。1、以货币出资的,应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银行负责向股东出具临时收据。章程中规定的货币出资,股东全部按要求出齐后,由银行出具证明,并附带各股东出资情况表。2、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首先进行资产评估,然后办理交接手续,只是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一个第三人作证,代表即将成立的公司接收以上财产的人应负责对股东出具临时收据。以建筑物、厂房出资的,应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在办理过户或转移手续时,遇到的一个具体问题是,公司未成立前没有公章,而办过户或转移手续时又需要公章,在这种情况下,可由房管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正在办理有关手续的证明,以便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待公司正式成立有了
    2023-06-05
    116人看过
  • 对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个投资者具备以下条件时即获得股东资格:(一)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三)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四)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五)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六)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七)实际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一、隐名股东可以转化为显名股东吗或许有人认为公司股东只是换个人而已,股权实际所有人没有改变,应该是很轻松的事情,但事实并非如此。隐名股东想转化为显名股东,就是股权从原显名股东的名下转让到隐名股东的名下,从而使隐名股东成为公司的新股东,这实质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而股权转让行为不只是其双方的事情,还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
    2023-06-21
    186人看过
  • 股东资格的确认:出资与实际出资的关系
    股东未实际出资能享有股东资格。法律没有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因此丧失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指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种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股东应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能否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视具体情况进行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继承人只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而被继承人是公司股东即可继承股东资格。而继承股东资格收到限制的情形,是只有在公司章程有针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性约定时,继承人的股东继承资格才会受到影响。法律之所以在针对股东权利的继承增加特别约定,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
    2023-07-11
    426人看过
  •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怎样让其退出
    一、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怎样让其退出若股东未能履行出资责任而欲退出公司,可选择自主退出或被公司从股权名单上立即除名。一种方式为自主决定退出,另一种则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并通过正式的股东大会除名决议以将该股东从股东名单中剔除出去,这便是我们常常提到的“股东权失效”制度。具体来讲,所谓的“股东权失效”是指当某位股东未能及时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有权督促这位股东在预定期限内补足出资款,如果该股东未能按时完成补缴,他/她将会失去作为股东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因此,未出资股东可以利用以上两种途径顺利实现自身权益保护及退出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请求等股东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建议在公司
    2024-07-15
    258人看过
  •  实际出资人能否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
    实际出资人不具备作为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资格,因为其股东身份通常为隐名股东,且股东名册上未记载于股东身份。而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定情形的股东或监事,可以书面请求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不具备作为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资格。这是因为实际出资人通常为隐名股东,其股东身份并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中。而股东名册上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则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代表诉讼。因此,实际出资人无法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公司法》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2024-01-04
    257人看过
  • 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股权分离的认定方法
    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主要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说依据当时的协议而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有拘束力。挂名股东的股权确认挂名股东与被挂名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纪、信托关系等。如果双方在出资时约定明确,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约定的,视举证情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举证不能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
    2023-07-08
    360人看过
  • 实际股东抽逃出资是合法的行为吗
    是不合法的行为。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有哪些?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3、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4、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二、股东抽逃出资需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1、抽逃
    2023-03-02
    368人看过
  • 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被起诉
    一、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被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依据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若满足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但依据具体事实情况的不同,法院也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二、未出资股东怎么退出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
    2023-06-15
    312人看过
  • 实际出资人与股东名义的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例如,甲意愿成为某公司股东,但其不方便直接出现在股东名册上,甲和乙签订合同,由乙代替甲担任股东,实际获利人是甲。此处,甲是实际投资人,乙是名义股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实践中存在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究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因身份限制而为,实际出资人为国家公务员:我国公司法虽没有禁止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柜架内,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作为自然人的股东要出具证明证实其不是国家公务员;有关政府机关的文件也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公务员会找一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而其作为实际出资人。便于转让、抛售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2023-07-04
    292人看过
  • 未实际出资的创始股东有效吗
    律师解答:有效。有效,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应该追究该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全面出资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24-05-10
    137人看过
  • 显名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股权的效力
    显名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的同意转让股权的效力因隐名投资中存在名义投资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名义投资人可能会利用其参与公司的便利擅自处分隐名投资人的权益,而第三人基于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等外在公示以及显名股东行驶股权的事实,而相信显名股东即公司股东而与之进行交易。在隐名投资中,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的第三人是一对矛盾。但是保护交易安全应当放在首位,所以法律在确定隐名投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亦应当以保护善意第三人为价值取向。故第三人受让股权属于善意,则实际出资人不得主张股权转让无效,但可以向名义投资人主张侵权,请求赔偿。当然如果第三人在受让股权时已经知道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非其所有,则其不符合善意的特征,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只有经过真正的权利人——实际出资人的追认方可有效。
    2023-06-05
    268人看过
换一批
#遗产继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继承人
    词条

    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 更多>

    #继承人
    相关咨询
    • 公司股东能否用劳动力担当其实际出资?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20
      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股东的出资形式受法律限制: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就要求股东的出资首先是财产,其次是货币评估和所有权转让;2、所有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技术人员的技术或技能与劳动者本人密切相关,一旦脱离人体,就不能存在。如果劳动者以劳动力为出资,公司根本无法控制这一财富,也无法用这一财富承担对外
    • 股东资格:关于实际出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关于实际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差额补交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虚假出资的股东,工商行政部门可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可见,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
    • 实际股东出资确认书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27
      不管是公司设立还是股东入股时,股东都应当按照法定的出资方式来合理出资,公司应当依法监督股东的出资情况,避免瑕疵股权的出现。
    • 股东的实际出资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07
      实际出资人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
    • 公司的股东未实际出资。股东未实际出资确认投资收益怎样解决?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14
      1、股东未直接或者间接履行出资义务,长期股权投资的存在性有问题 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对于经营期间所得利润不具有分配请求权,损益变动不存在 3、因为利润的分配在公司法上除有约定外,其余优先按照实缴比例来分配,故而在对利润分配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公司不能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4、如果收益分享计划约定的报酬是固定金额的,则考虑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