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凭什么刑事拘留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09:52:52 145 人看过

拘留包括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还有司法拘留,而刑事拘留则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刑事拘留一个人到底需要什么理由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刑事拘留的特点和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两方面入手讨论这个问题。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刑事拘留一个人到底需要什么理由

一、刑事拘留的特点

刑事拘留相比起其它拘留措施,其适用条件更加严格,一般来说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主体不一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国安部门在办理国安案件时也可以决定拘留,但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有所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中只能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适用情节不同。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方法。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的手续,就不必先行拘留。

二、刑事拘留的实体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法定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对于紧急情况的认定,《刑事诉讼法》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下列紧急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所谓预备犯罪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所谓实行犯罪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发觉。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即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罪现场亲眼看到犯罪活动的人指认某人是犯罪嫌疑人。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所谓身体是指其身体、衣服、随身携带的物品等。所谓住处包括永久性住处和临时居所、办公室地点等。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后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自杀、逃跑的企图或迹象,或者犯罪后已经逃跑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这是指本人拒不说明其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于具备上述第四种和第五种情形的,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三、刑事拘留的程序条件

(一)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公安机关如果依法需要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检察院规则》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1.被决定拘留的人如果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经过该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2.决定对于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报告的,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要征求省、直辖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时,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审批。

(二)拘留的执行

刑事拘留,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拘留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手印。执行拘留时,如遇有反抗,可以使用武器和戒具等强制方法,但应当适度,以使其就束为限度。

2.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此外,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5.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均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6.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案件,在执行案件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前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前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前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7.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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