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9:32:38 203 人看过

发布部门: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3〕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含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依法征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第三条市、县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地,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用,对县、区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审查、报批和业务指导。

市计划、建设、房管、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用土地工作。

第五条征用土地必须贯彻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六条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七条征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八条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方案,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在被征地村委进行公告,与被征用土地的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

第九条征用土地的程序:

㈠受理申请、进行预审。

项目用地单位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市计划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市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用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受理。

㈡通知被征地单位。

预审通过后,征地的范围、面积和建设用地单位名称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被征地的街道办事处,由被征地街道办事处通知涉及的村委、村小组和该土地使用(租赁)人。

㈢组织测量、调查登记。

征地通知发出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征地测量,并通知被征地的街道办事处、村委、村小组及建设用地单位派人参加。确定土地权属、地类、征地面积,放置征地界桩,做好征地范围内的果树、坟墓等地面附着物的调查、登记工作。

涉及林地的,由用地申请人到林业部门办理手续。建筑物、构筑物、水井的丈量、清点及补偿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㈣签订征地协议、逐级报批。

市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征地面积、地类和地面附着物的情况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并通知建设用地单位,由建设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到市土地主管部门。资金到位后,市土地主管部门召集被征地的街道办事处、村委、村小组及建设用地单位代表,商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张榜公告,签订征地协议书,征地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依法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用地单位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用土地协议。

㈤支付征地费用。

土地主管部门于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将征地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到被征地村委,被征地村委应全部支付到相关村民,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分成。

㈥组织清尝交付使用。

被征地单位和村民领到征地补偿费用后三日内必须自行处理被征地范围内的青苗、果树等附着物,否则建设用地单位有权处置。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即将进行收割的水稻,可酌情延长处理时间。市土地主管部门监督清场工作的进行,清场完毕后,及时将被征用土地交付给建设用地单位。

第十条征用土地应当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

㈠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宅基地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为3万元/亩、征用果园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为1.5万元/亩、征用林地及其它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为1万元/亩。交通、能源、公共设施等重点工程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按国家、盛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㈡地面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零星果树:已结果果树70元/株,未结果果树10元/株;零星果树每亩超过70株的,以70株计算。

坟墓:3年以内的新坟墓300元/个,3年前的旧坟墓100元/个;

建筑物、构筑物、水井等按市政府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㈢精养鱼塘的护坡等工程按渔塘面积3000元/亩标准补偿。

㈣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发布征地通知之日起所种果树或所建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酌情调整补偿标准。

分宜县、渝水区(不含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仙女湖区、高新区,仙来开发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县、区可参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自行制定,并报市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克扣、挪用、截留农民的征地经费。

第十二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税耕地被全部征用或人均耕地较少的,可采取少量留地安置、鼓励兴办第三产业等措施,解决部分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在同等条件下,建设用地单位应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用工。

第十三条土地被依法征用后,被征地单位不再缴纳原承担的该土地税费和国家定购粮任务。

被征耕地的农业税由县(区)财政部门核减调整,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其他税费由有关部门核减。

第十四条土地被征用后,被征地村应根据征用土地协议及时提供被征地需安置人口名单,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向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故拒交土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土地主管部门以及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01: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新余市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新余市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年九月十六日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支持我市城镇居民购买自用住房,实现个人住房贷款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贷款条件1.有户口或有效身份证件。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合法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4.已付30%的首期购房款。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借款人在申请住房贷款时所需提供的资料1.借款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3.合法的购建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4.抵押物或质押
    2023-06-10
    215人看过
  • 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
    我国最新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未经过批准便私自开发的土地进行了规定,对于这类土地,若是仍然无法办理手续确定权利,则可能会被国家强制回收。对于荒废的土地,土地法规定农民不得随意荒废土地,若是荒废土地达到3年以上便会回收,并且还规定农村的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在土地权利确认之后,国家会给农民颁发土地确权书。一、废弃宅基地可以拍卖吗《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确立,给农民的利益上一层保障,确保宅基地的乱象被重点整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将导致一部分人在宅基地确权的时候,可能会失去原本的房屋所有权,还有一部分人将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由于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人进到城市打工,导致农村土地的荒废。为了资源的合理回收利用,政府将会回收这一部分的土地,也会对房主进行相应的补偿。二、土地使用税
    2023-06-27
    113人看过
  • 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预审管理办法
    为确保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预审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2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就土地利用方面有关事宜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行政措施。第二条用地预审范围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有关土地利用与保护的章节内容进行预审;2、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评审时,对建议书有关土地利用与资源保护的章节内容进行预审;3、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次进行预审。第三条预审权限建设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组织实施。1、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负责同级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
    2023-06-10
    256人看过
  • 西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在工程建设中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预拌混凝土活动,实施对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也称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环保、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生产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在立项批复前,须按有关规定征得市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同意。第七条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等
    2023-06-10
    398人看过
  • 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
    各省、市、自治区农牧渔业厅(局)、计委、建委、建设厅(局)、土地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一九八四年九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实行征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征地费用包干使用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搞好征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是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各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办事。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要严于职守,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作法,要坚决制止。《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报送农牧渔业部,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补充、完善。附件: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管好用好土地,改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
    2023-04-22
    265人看过
  • 新余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投资和分配机制,通过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职工自购住房的能力,满足职工对住房的有效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住房补贴范围和对象范围:渝水区行政区域内。对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和离退休的无房和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干部职工。企业单位住房补贴可参照执行。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行时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住房分配货币化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三、住房基本补贴测算原则住房基本补贴根据本市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年工资收入、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按房价收入比测算。并根据职工工资收入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的变化,由市政府不定期公布补贴标准。四、住房面积定额标准职工住房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各职级具体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6平方米;科级和25年以上工龄以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98平方米;县级和具有副教授技术职称的112平方
    2023-06-10
    254人看过
  • 北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建设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经营管理第三章土地使用年限和费用标准第四章公共设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内的一切资源,包括耕地、荒地、山林、矿藏、河流、沿海滩涂等,均由北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为了经济开发建设,市政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统一征用或者收归国有。第三条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及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到我市兴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客商独立经营需要使用土地,必须向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申请批准,并完备应办的手续后方得使用。凡未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或者直接与原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洽谈用地者,所签的合约一律无效。第四条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禁止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不得擅自开采、
    2023-04-22
    101人看过
  • 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大连市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大连市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者,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合营企业对于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任意转让。第四条合营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的用地范围的确定、土地划拨和发放用地许可证等事宜,由大连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在城市规划内使用土地的地政管理、使用监督和收费等事宜,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负责办理。合营企业使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的用地手续、地政管理、监督和收费等事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第二章土地的使用管理第五条凡申请使用土地的合营企业,均须具市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立项
    2023-04-22
    328人看过
  •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拆迁补偿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拆迁补偿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拆迁补偿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拆迁补偿款的使用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补偿款专款专用,根据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款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实行包干制,补偿标准为6.5万元/亩。具体管理为:征地补偿款实行一次性补偿,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包干,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属地镇签订征地合同,属地镇人民政府再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与各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
    2023-04-22
    469人看过
  • 锦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现发布《锦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土地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第三条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本规定:(一)市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土地(包括市政府收购储备的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使用权;(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三)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涉及享受过减免地价或者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五)法院判决用于偿还债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六)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产交易中心,是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2023-04-22
    388人看过
  • 淄博市征收土地荒芜费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制止耕地荒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土地荒芜的,按本办法处理。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土地荒芜:(一)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受让的耕地,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兴建的;或未经批准只使用部分耕地,其余耕地满一年闲置未用又未安排临时耕种的。(二)城乡居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或建设生产经营设施,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使用又未安排临时耕种的。(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从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弃耕荒芜满一年的,或虽耕种但因管理不善,比相邻同等地块同种作物减产70%以上的,或土地发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发包,弃耕荒芜满一年的。(四)承包土地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从承包之日起,满一年没有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
    2023-06-10
    313人看过
  • 新余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新余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年八月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使用。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在银行开设“城建资金财政专户”,筹集和拨付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建设单位经市财政局批准,在银行开设“城建资金使用专户”,核算本单位城建资金收支业务。“城建资金使用专户”除核算“城建资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支业务。第四条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以下资金组成:(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二
    2023-06-10
    134人看过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直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取土管理,规范取土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非耕地上的取土用地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取土,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建设和经营的需要,在非耕地上取用土资源的行为。取用属于矿产的土资源,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第四条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取土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取土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二)根据取土区的地形、地质情况合理确定取土深度、取土范围;(三)土地权属界
    2023-04-22
    426人看过
  • 石家庄市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2013]1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区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密切关注执行情况。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其他法律,制定本办法,《北方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用,是指为实施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石家庄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征地。中心城区包括高新技
    2023-05-08
    353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新余土地征用会给补偿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7-20
      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1、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征收农用地
    • 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1-06-16
      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为征收补偿费用的监管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
    • 海东地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海东行署办公室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13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执法监管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 新疆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及施行细则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27
      第一部分总述有关法规和政策。费、育苗费及其他费用。各项成本的估算均按该地块相邻某一水田的各项费用测算。3.农业税农业税按当地的农业税标准为亩产值的8.8%。4.销售税金及附加农业生产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亩产值的13%。5.利息摊销开发周期为3年,固定资产总投资1582万元,第一年投入200万元,第二年投入600万元,第三年投入782万元,第四年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则利息摊销期限为27年。/(27×4.
    • 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内容是?
      浙江在线咨询 2023-11-20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