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可以看到,物的抗辩事由产生于“物”-票据,即票据本身存在着影响票据效力的事由,从而导致票据的绝对无效。当票据本身缺乏效力时,不论何人持票,票据债务人均可拒绝履行债务。对物的抗辩包括以下两类:
1.任何债务人均可对任何债权人的主张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票据无效:票据欠缺必须记载的事项;变更了票据不得变更的事项;票据金额的中文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上附加付款条件不合法等。
(2)票据的付款期限未到。
(3)票据的权利时效届满。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权利,权利即消失。
(4)票据已经依法付款。
(5)票据已经依法提存。
(6)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转让的。
(7)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无效。
2.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对任何债权人的主张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五个方面:(1)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系伪造、变造,被假冒者对以该伪造、变造的票据而提出的债权请求有抗辩权。(2)票据当事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票据债务人可据此拒绝履行其义务。(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无权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可以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4)依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付款,除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一切票据当事人均可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二)人的抗辩人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依据主观抗辩事由人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抗辩:
1.票据债务人得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事由主要是债权人欠缺受领能力或受领资格等,包括以下三种:(1)票据债权人欠缺票据受领的行为能力。比如,在票据背书转让时,应记载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姓名,否则债务人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2)票据债权人欠缺实质受领票据的能力。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的能力。这里考察的主要是背书是否连续。
2.特定的债务人得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主要是指在特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原因关系。票据的原因关系是指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六种:(1)原因关系不合法。(2)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3)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4)票据行为无效。比如,出票人制作成票据,在尚未交付持票人之前丢失,出票人可以此为由对盗窃人或拾保人进行抗辩。(5)票据债务已抵销、已清偿或已免除,但却因故未在票据上记载,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6)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这类抗辩是指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对于票据签发或转让有特别约定,若持票人违背该项特别约定时,则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主张抗辩。
票据抗辩的法定事由
1、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
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抗辩事由来自于票据本身或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本身。第二,抗辩事由可由票据债务人用来对抗一切不特定债权人,且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第三,抗辩事由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无关,具有客观性特征。正是对抗不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具有的以上绝对性和客观性的特征。所以该种抗辩又称为物的抗辩。这些事由主要有:
(1)以票据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
票据上如果欠缺法律规定的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则票据无效;同时如果票据上记载了一些不得记载的事项,也可能使票据无效。在我国票据法律法规中,主要体现在:票据上欠缺表明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上欠缺表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以及确定余额的记载。票据上欠缺有关当事人的名称、签章及出票日期。汇票必须有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名称,本票必须有收款人名称,支票必须有付款人的名称。至于出票人的签章及出票日期,一旦欠缺将导致票据无效。票据上记载了某些不得记载的事项而使票据无效。例如,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附加了一定的条件。
(2)票据权利无法行使。主要是:票据上记载的日期未至或者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与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不符合而对持票人可以行使抗辩。票据已经得到全部付款人或者票据款项开支依法提存。票据因法院作除权判决而使票据权利失效。持票人所持票据因超过时效而致权利完全消灭。
(3)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签章伪造或变造记载事项的抗辩。
(5)票据上记载的债务是被他人无权代理的或越权代理的.
(6)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7)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因持票人权利时效已过或持票人欠缺权利保全手续而解除了票据责任。
2、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
该种抗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这种抗辩的产生来自于特定人的原因,因此称为人的抗辩。第二这种抗辩仅能向特定的持票人提出,所以又称为人的抗辩。抗辩的法定事由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
(2)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条件。
(3)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即考察票据背书是否连续。
(4)我国票据法11条之规定:因继承、税法、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人,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
(5)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票据虽然属于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是分离的,但在存在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与履行,仍然应以有关票据原因的合法、有效为前提。该类型的抗辩理由具体包括:以欠缺原因关系为理由而主观的抗辩。在欠缺原因关系时,票据关系虽不会因此而当然消灭,但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票据关系被认为是明显地违反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故票据法一般都赋予票据债务人对其直接当事人以直接抗辩的权利。以原因关系非法为理由而主张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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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抗辩属于不完全抗辩、切断的抗辩、限制的抗辩,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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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分为几类,哪些是债务人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23票据抗辩权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 债务人有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是作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 根据《票据法》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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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范围包括哪些种类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021、对物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下列事由可以构成对物的抗辩:(1)票据无效。如欠缺必要记载事项、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如:有条件的委托或承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票面大小写不一致;超过时效期间导致票据无效。(2)背书不连续。(3)除权判决后。2、对人的抗辩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发生对人的抗辩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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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问题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有哪些?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3票据抗辩根据抗辩所依据事由的不同,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类。(一)物的抗辩物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4]可以看到,物的抗辩事由产生于“物”――票据,即票据本身存在着影响票据效力的事由,从而导致票据的绝对无效。当票据本身缺乏效力时,不论何人持票,票据债务人均可拒绝履行债务。对物的抗辩包括以下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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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抗辩权有那几种?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3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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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什么意思,抗辩权分为几类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30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抗辩权分为:(一)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二)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三)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