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弥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1:15:54 496 人看过

论文作者李希慧/刘斯凡

论文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允许他人使用,论文来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论文单位郑州,点击次数57,论文页数22~26页2003年2003月论文免费下载我国刑法对商业秘密须具有实用性的限定并无必要,因实用性是应用技术与基础理论的根本区别;而“经行为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规定将商业秘密的外延限制得相对狭窄,逻辑上也不够严谨,改为行为人具有保密意思更加合理。刑法对不同类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没有确定统一的划分标准,致使有不同程度社会危害性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在量刑上未显出差别,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结果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实质上只能构成中止犯或未遂犯,导致此条文形同虚设;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规定混淆了泄漏商业秘密与使他人利用商业秘密的界限。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951(2003)03-0022-05

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历史源远流长,至少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而直到20世纪初期,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才初步确立。在这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日益扩大,保护力度日益加强,并呈国际化趋势。我国1997年《刑法》明文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便是此趋势的体现。然而,这一规定是否科学、完备仍有探讨的价值与余地。本文拟以商业秘密的概念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为视角,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弥补略抒管见。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商业秘密定义的地位举足轻重,因为在确定某种信息为商业秘密之前,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根本无从考察。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概念滥觞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但目前商业秘密的定义即使在美国都还未统一。

(一)关于商业秘密定义的立法及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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