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的主要认定标准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20:41:05 88 人看过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申请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纠纷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2、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申请是否有明确的纠纷对象3、发生医疗事故纠纷的医疗主体方面,是否具有法定的医疗资格,对非法医疗活动引起的纠纷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根据医疗事故的纠纷立案受理,根据涉嫌非法医疗事故的年份转移到公安机关处理的4、医疗事故纠纷行政处理申请人,第一是否符合医疗事故申请人的认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发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的医疗事故处理资格,如果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发行政部门的申请人的认定的医疗事故发行政部门,是否符合规定的医疗事故发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纠纷,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医疗过错具体有哪些行为

医疗过错行为:(一)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患者受损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二)违法就是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法本来就是严重的过错。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三)做病历“文章”就是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在以往的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维权的现象带有普遍性。这些做法损害了医疗形象,加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加剧了医患矛盾,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这两种违法行为的侵权法律后果: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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